宣统政纪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一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二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三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四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五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六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七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八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九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十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十一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十二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十三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十四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十五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十六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十七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十八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十九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二十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二十一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二十二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二十三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二十四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二十五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二十六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二十七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二十八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二十九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三十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三十一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三十二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三十三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三十四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三十五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三十六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三十七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三十八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三十九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四十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四十一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四十二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四十三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四十四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四十五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四十六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四十七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四十八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四十九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五十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五十一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五十二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五十三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五十四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五十五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五十六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五十七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五十八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五十九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六十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六十一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六十二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六十三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六十四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六十五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六十六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六十七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六十八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六十九
- 大清宣统政纪卷之七十
这份文献需要将对应的汉字进行繁体化或正体化。请按照本是传统汉字的原文对本文进行校对,并且特别注意一简对多繁及异体字的情况。但是,如果不能校对原文,请不要简单地使用机器或者人工转换,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中文简化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6年后,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后,所规定施行的汉字简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献应以传统汉字(繁体字/正体字)保存。中华民国、香港、澳门文献和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之前的联合国文件亦应以传统汉字保存。 部分中国大陆1956年之后的半简半繁文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应以其原文保存。 |
本作品1929年1月1日以前在美国以外发表,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若1909年7月1日以后发表,美西第9巡回法院辖区可能除外,除非确定作者1953年或者更早(超过70年以前)逝世。[1]但尚未确定作者逝世超过50年时(1974年或更晚逝世或卒年不明),在新加坡、韩国、两岸四地、马来西亚、加拿大等原则有版权限制。考虑维基媒体基金会版权许可方针以及大中华地区用户,本站暂时不刊登正文。请参看多语言维基文库的相应页面。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