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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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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9〕2号
2019年1月2日
发布机关: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国市监注〔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登记规范化、便利化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印发,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合、优化申请材料,进一步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

全面梳理整合优化《文书规范》《材料规范》,进一步精简文书表格,减少填报事项。合并内、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各类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合并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合并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申请书。整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整合外商投资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为方便申请人填写,将表格中的部分“填写项”修改为标准化表述的“勾选项”。

二、清理删减申请材料,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对各类提交材料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优化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登记事项涉及的文书、材料规范不再保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清算公告报纸样张等文件。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再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三、推进网上登记注册,优化网上提交材料方式

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为申请人提供渠道多样、业务全面、简便易用的企业登记服务。充分利用电子化、网络化的优势,简化登记手续,整合优化填报内容,通过网上传输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化登记,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等文件材料,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提交章程、章程修正案、决议、决定等文件材料的,由系统通过格式规范生成或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传送经签名的原件影像(印)件。

四、落实取消企业集团登记、分支机构备案要求,删除相关文书、材料规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要求,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登记等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提升审批效率,为企业减负担、增便利。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删除了企业集团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等相关文书、材料规范。

五、加强培训宣传,做好保障工作

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是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性规范文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强化对登记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登记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指导,让服务对象及时获知、理解申请文书材料规范调整内容,方便群众办事,让市场准入更加公正、透明和便捷。此次调整涉及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改造等相关配套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注重落实,保障经费,做好信息化系统改造工作,确保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与具体登记业务工作有效衔接。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要求,全面完成有关文书、材料规范的换用和系统改造工作。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报告总局登记注册局。

附件:1.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月2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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