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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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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处务规程
民国101年12月30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2年12月30日
教育部台秘企字第1010252661C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101年12月30日教育部台秘企字第1010252661C号令发布订定全文14条;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署长和副署长职责)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室)

本署设下列组、室:

一、高中及高职教育组,分三科办事。

二、国中小及学前教育组,分三科办事。

三、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及特殊教育组,分三科办事。

四、学生事务及校园安全组,分三科办事。

五、秘书室,分三科办事。

六、人事室,分二科办事。

七、政风室。

八、主计室,分二科办事。

第 5 条(高中及高职教育组)

高中及高职教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高级中学与职业学校教育之督导及协调。

二、高级中学教育制度之政策规划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三、所辖高级中学与职业学校行政之管理及督导。

四、高级中学与职业学校校园环境设施、教学设备之规范及督导。

五、高级中学课程、教学、研究、实验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六、高级职业学校课程、教学、研究、实验之推动及督导。

七、高级中学与职业学校办理国际教育与交流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八、高级中学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九、高级中学与职业学校办理进修教育业务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十、其他有关高级中学及职业学校教育事项。

第 6 条(国中小及学前教育组)

国中小及学前教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国民中学、国民小学与学前教育之督导及协调。

二、国民中学、国民小学与学前教育制度之政策规划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三、国民中学、国民小学与学前教育经费之补助及督导。

四、国民中学、国民小学与学前教育课程纲要之研修及推动。

五、国民中学、国民小学与学前教育阶段研究、实验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六、国民中学、国民小学办理国际教育与交流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七、学前教育机构设施与教学设备之规范及督导。

八、其他有关国民中学、国民小学及学前教育事项。

第 7 条 (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及特殊教育组)

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及特殊教育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艺术教育之督导及协调。

二、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及学校艺术教育之规划。

三、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艺术教育经费之补助及督导。

四、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原住民族及少数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艺术教育课程、教学、研究与实验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五、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学生就学扶助、补助、奖助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六、所辖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行政之管理及督导。

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特殊教育学生就学鉴定、安置与辅导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八、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无障碍校园环境、特殊教育教学设备、教育辅助器材与支持服务系统建置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九、其他有关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原住民族与少数族群教育、特殊教育及学校艺术教育事项。

第 8 条(学生事务及校园安全组)

学生事务及校园安全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学生事务、辅导与校园安全防护、学校卫生之督导及协调。

二、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生事务工作、辅导工作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三、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园安全中心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四、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园安全防护、防灾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校外生活辅导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五、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全民国防教育与设备、器材购置业务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六、本署、各直辖市政府军训单位、高级中等学校之军训教官与护理教师人事事务管理之推动及督导。

七、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卫生制度、健康促进之规划、督导及经费补助。

八、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校园传染病、慢性病防制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九、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学校午餐、校园餐饮营养卫生之规划、推动及督导。

十、其他有关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与学前教育阶段学生事务、辅导、校园安全及学校卫生事项。

第 9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四、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0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及所辖学校人事事项。

第 11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署及所辖学校政风事项。

第 12 条(主计室)

主计室掌理本署及所辖学校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3 条(分层负责)

本署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4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