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体育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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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体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教育部体育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9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7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教育部为办理全国体育业务,特设体育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体育与运动政策、制度之综合规划、执行与督导及相关法规之研修。
  二、运动彩券、运动发展基金、运动产业发展之规划、执行、督导及奖助。
  三、学校体育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四、全民运动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五、竞技运动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六、国际及两岸运动交流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七、运动设施发展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八、职业运动之联系及协调事项。
  九、国家运动训练中心之辅导及监督。
  十、其他有关体育及运动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大学校长之资格聘任;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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