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4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最高法院解字第243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4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4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1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查刑律规定之二等有期徒刑为十年未满刑法规定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十年已满两相比较应以刑律规定之刑为轻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11月9日最高法院复广西高等法院电[编辑]

  查刑律规定之二等有期徒刑为十年未满,刑法规定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十年已满,两相比较,应以刑律规定之刑为轻。

附广西高等法院原代电[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鉴。据永淳县县长丁寿泉青代电称:

  “查刑法第2条但书载‘犯罪时法律之刑较轻者,适用较轻之刑’等语。再查刑法施行条例第2条第1、第2两款之规定,系以犯罪时适用之法条与该当刑法之法条,先以两法该条之最重主刑或其刑期金额比较重轻,如其相等,次以最轻主刑或其刑期金额比较重轻。兹查刑律之二等有期徒刑,系为十年未满五年以上,三等有期徒刑,系为五年未满三年以上。今有刑法施行前触犯刑律各条之罪,应处二等或三等有期徒刑,而在刑法各条则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此项刑律最重主刑之二等有期徒刑,是否视为等于刑法最重主刑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抑以二等有期徒刑之最多刑期未满十年,应认为轻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职署对于此点,未能解决,理合电请呈指示遵照”等情。

  查关于本问题,兹有二说:

  甲说谓:刑律规定之二等有期徒刑为十年未满,刑法规定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十年已满,应以刑律规定之刑为轻。

  乙说谓:施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之刑期,当系指有期徒刑而言。如刑法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与刑律之一等以下有期徒刑视为相等(除类推),则两法中最重主刑之有期徒刑相等者,实无其例,该款“刑期”二字不几等于赘文,应以刑律之二等以下有期徒刑与刑法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认为相等云云。

  二说各执一是,应以何说为当,合请解释见覆为荷。广西高等法院叩哿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