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和平倡议推动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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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和平倡议推动纲领
民国101年9月7日

面对东海情势有日渐升高的隐忧,基于“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和平互惠、共同开发”之原则,马英九总统于民国101年8月5日提出“东海和平倡议”,呼吁相关各方:应自我克制,不升高对立行动;应搁置争议,不放弃对话沟通;应遵守国际法,以和平方式处理争端;应寻求共识,研订“东海行为准则”;应建立机制,合作开发东海资源。

为深化“东海和平倡议”之效益与影响,特提出本推动纲领。

一、推动阶段[编辑]

“东海和平倡议”之推动分二个阶段,说明如下:

(一)和平对话、互惠协商
本阶段在进一步推广以和平方式处理东海争议,推动一轨与二轨对话管道之建立,促使各方在东海主要议题以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强化互信与共同利益。
(二)资源共享、合作开发
本阶段在借由各种对话与协商之制度化,促使各方推动实质合作计画,建立共同开发资源机制,形成以东海为范围之和平合作网。

二、主要议题[编辑]

(一) 渔业:召开双边与多边渔业会谈及其他渔业合作交流,建立渔业合作与管理机制。
(二) 矿业:推动在台湾北部海域之合作探勘,建立合作开发与管理机制。
(三) 海洋科学研究与海洋环境保护:执行跨国之东海相关海洋与生态研究计画。
(四) 海上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推动双边与多边执法机关交流及海难救助之合作,建立海上安全及打击海上犯罪之合作机制。
(五) 东海行为准则:推动一轨与二轨对话机制,研议和平解决争端机制;强化互信,促成相关各方签署“东海行为准则”。

三、推动目标[编辑]

中华民国政府身为国际社会上“和平的缔造者”角色,在提出“东海和平倡议”及推动纲领后,期盼各方能采取“以协商取代对抗”、“以临时措施搁置争议”的方式,维持区域和平与稳定。长期而言,能进一步从现有之“台日”、“两岸”、“日陆”三组双边对话,迈向多边协商,落实东海之和平与合作。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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