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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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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
民国37年11月17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37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17 日公布

兹修正法律施行到达日期表,公布之。此令

   总   统 蒋中正
   行政院院长 翁文灏
司法行政部部长 谢冠生

甲、 首都

 五院三日
 各部会七日

乙、 各省

 江苏上海十日
 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十五日
 湖北福建十八日
 江西河北山西湖南广东台湾二十日
 吉林松江合江辽宁安东辽北察哈尔陕西四川二十五日
 绥远热河黑龙江嫩江兴安西康三十日
 贵州三十五日
 广西宁夏甘肃云南四十日
 青海五十日
 新疆蒙古六十日
 西藏八十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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