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美学务处为报本处开办经费事致外务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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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为报本处开办经费事致外务部呈文
作者:游美学务处
1910年4月23日
宣统二年三月十四日

  游美学务处谨呈,为申呈事。

  窃本处开办经费,前承核准发给在案,现在本处开办事宜均已就绪,所有收支各款自应分晰开报,以清款项。惟本处事属创始,原无旧管之款,计收京平足银三千两,开除共京平足银二千九百八十九两五钱二分五厘,实存京平足银十两零四钱七分五厘,应归入本处下届常年经费项下造报。所有本处开办收支银款数目,理合另具四柱清册备文申呈,伏乞王爷、中堂、大人查核准销备案施行。须至申呈者

右呈外务部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清朝政府结束超过一百年,再同时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护期所约定,该类作品已无事实持有者而无论在何地均属于公有领域。而该类作品因属政府公文,故在美国亦为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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