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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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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于1997年11月4日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甘政发〔1981〕266号
1981年9月10日
发布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洲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的各单位:

我省是全国历史文物遗存较多的省份之一。建国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遵照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文物保护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原省人民委员会曾于1957年、1959年、1962年先后三批审定公布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56处(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各地通过文物陈列、展览等活动,向人民群众进行了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并为科学研究提供了许多宝贵资料。但是,在十年动乱期间,我省的许多文物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坏,其中有6处全被毁掉。最近,省上又组织力量对全省文物重新进行了普查、调整、补充。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具有保存价值的230处文物单位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处),予以公布(名单附后)。

省文化局要同有关地方和部门,尽快划定保护范围,做出标志说明,把保护责任落实到组织或人。逐步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进一步作好文物保护的管理工作。各地(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也要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区域内的历史文物进行一次普查,按照国家有关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和文物本身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重新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也要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保护记录档案,责成专人保管。

文物古迹是我们国家宝贵的历史遗产,保护文物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和健全必要的管理机构。同时,要采取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法令,使文物保护工作既有专业队伍骨干力量,又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对受到损毁的文物,应尽可能修缮恢复。在维修工程中应注意保持文物的原状,不要大拆大改,破坏文物的历史面貌。对积极保护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破坏文物者应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八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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