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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91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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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911(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12(2010)号决议
2010年2月26日安全理事会第627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13(201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东帝汶局势的各项决议和声明,特别是第1599(2005)号第1677(2006)号第1690(2006)号第1703(2006)号第1704(2006)号第1745(2007)号第1802(2008)号第1867(2009)号决议,
欣见秘书长2010年2月12日的报告(S/2010/85),包括技术评估团定论和建议概览,并欣见技术评估团与东帝汶当局和其他利益攸关方进行广泛协商,
重申安理会全力致力于维护东帝汶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促进该国的长期稳定,
注意到政治和安全局势的进一步改善导致普遍稳定,并再次呼吁东帝汶领导人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继续开展和平对话,避免以暴力手段解决分歧,
欣见村级选举于2009年10月圆满完成,显示东帝汶的民主政治进程取得的进展,
又欣见东帝汶政治领导人努力为所有政治派别创造机会,使它们能够在攸关国家利益的问题上作出贡献,
重申需要尊重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强调必须采取行动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并在这方面确认司法系统面临严重的资源限制,鼓励东帝汶领导人继续努力按照特别独立调查委员会的建议,追究严重刑事罪行的责任,包括追究2006年危机期间所犯严重刑事罪行的责任,并欣见东帝汶议会于2009年12月14日通过一项决议,
表示完全支持设立向国家议会报告的独立机关——反腐败委员会,欣见已任命委员会第一名专员,并鼓励东帝汶进一步采取步骤,继续增强公共行政的透明度、问责制和效率,
欣见东帝汶国家警察(国家警察)迄今恢复履行维护治安的首要责任的情况,并回顾其关于必须充分实施2006年12月1日东帝汶政府与联东综合团之间订立的“恢复并维持东帝汶公共安全和协助国家警察及内政部改革、调整与重建的安排”的历次声明,
注意到若泽•拉莫斯•奥尔塔总统于2009年12月9日就东帝汶当局关于联东综合团警察今后在2010-2012年期间所起作用的意见发表的声明,
表示完全支持国际安全部队发挥作用,应东帝汶政府的请求协助东帝汶政府和联东综合团维持法治与稳定,
表示深为关切秘书长报告所述东帝汶人口中的高失业率和高贫穷率,在这方面欣见东帝汶政府已采取行动处理这些问题,特别是努力拟定《国家战略发展计划》,并强调国际社会必须继续支持东帝汶的社会经济发展,
回顾虽然东帝汶境内目前各种表现形式的挑战属于政治和体制性质,但贫穷和与之相关的种种匮乏也助长了这些挑战,赞扬东帝汶的双边和多边伙伴提供了宝贵援助,特别是人力资源开发、体制能力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援助,并确认东帝汶的治理正在许多方面不断向前发展,
欣见境内流离失所者收容营全部关闭,同时确认,就境内流离失所者完全重返社会而言,在确保返回和重新融入东帝汶社会的可持续性方面仍然存在种种挑战,
重申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决议,关于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第1894(2009)号决议以及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欣见联东综合团与其他联合国伙伴开展合作,支持东帝汶政府努力制订国家两性平等政策和战略,
确认联东综合团继续在促进东帝汶和平、稳定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表示赞赏联东综合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在秘书长特别代表领导下作出的各种努力,
1. 决定按目前核定编制,将联东综合团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11年2月26日;
2. 敦促东帝汶所有各方,特别是政治领导人,继续共同协作,参与政治对话,在该国巩固和平、民主、法治、可持续社会经济发展、人权保护方面的进步和民族和解,重申完全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继续努力,通过包容各方的协作进程处理该国面临的重大政治和与安全有关的问题,包括加强民主治理的文化;
3. 联东综合团在其当前任务规定范围内,在东帝汶政府发出请求的情况下,向市政选举提供必要支助,并鼓励国际社会协助这一进程;
4. 重申对东帝汶安全部门的审查与改革依然重要,特别是需要明确划分东帝汶国防军与国家警察的作用和职责,加强法律框架,强化这两个安全机构的文职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并联东综合团继续支持东帝汶政府开展这些努力;
5. 支持当前为使国家警察分阶段恢复履行维持治安职责而开展的工作,其目的是确保国家警察达到秘书长2009年2月4日报告(S/2009/72)第21段所述东帝汶政府和联东综合团之间共同商定的标准,并请东帝汶政府和联东综合团继续合作,根据共同商定的标准从速实施这一恢复进程;
6. 认可秘书长根据国家警察分阶段恢复履行维持治安职责的进程来重新配置联东综合团的警察部分,包括将其缩编的意图,并请秘书长在其下次报告中列入他对这一进程的审查结果;
7. 联东综合团通过联东综合团警察部分的存在和为国家警察提供的支持继续确保维持东帝汶的公共安全,包括国家警察完全重组之前的临时执法和公共安全,并与各个伙伴合作,加紧努力协助国家警察的进一步培训、辅导、体制建设和强化,以期提高其效力,包括社区警务的效力,同时解决妇女的特殊需要,并确认必须确保联东综合团人员具有适当的配置和履行这些任务的整套专业技能,而且可能需要文职专家以服务于上述目的;
8. 强调需要定期对行动概念和接战规则作必要的更新和使其完全符合本决议的规定,并请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90天内向安全理事会以及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报告有关情况;
9. 重申持续努力追究责任和伸张正义的重要性,表示支持联东综合团在其任务规定范围内协助东帝汶政府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强调东帝汶政府必须执行联合国特别调查委员会2006年报告(S/2006/822)、包括其中第225至第228段所载各项建议;
10. 强调必须考虑到独立全面需求评估所提出的建议,通过实施东帝汶政府的司法部门战略计划,以协调一致的做法进行司法部门的改革,而且需要不断增强东帝汶的自主性并加强国家履行司法职能的能力,包括对该国律师和法官进行培训和使其专业化,并强调国际社会必须持续支持这个部门的能力建设和机构强化;
11. 联东综合团继续做出努力,并根据需要调整这些努力,以提高司法部门的效力,协助东帝汶政府采用调查委员会建议的程序;
12. 吁请联东综合团继续支持东帝汶政府努力协调捐助方在体制能力建设各领域的合作;
13. 确认《东帝汶国家复苏战略》的重要性,尤其是对基础设施、农村发展和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视,在这方面吁请联东综合团继续与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各相关伙伴合作与协调,支持东帝汶政府和相关机构制订减贫、改善教育、促进可持续生计和经济增长的政策;
14. 鼓励东帝汶政府进一步从建设和平的角度看待就业和增强能力等领域的工作,特别是注重农村地区和青年以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尤其是注重农业部门;
15. 联东综合团充分考虑将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决议所述两性平等考虑因素作为贯穿其整个任务的事项,强调必须加强安全部门对妇女的具体需要作出的反应,又请秘书长在其提交安全理事会的报告中通报在整个联东综合团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工作主流以及在涉及妇女和女孩境况的其他所有方面、特别是在需要保护她们免遭基于性别的暴力之害方面取得的进展,并详细说明为保护妇女和女孩免遭此种暴力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16. 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联东综合团全面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随时向安理会通报情况,并促请部队和警察派遣国采取适当预防行动,而且确保在发生牵涉其本国人员的此类行为时彻底追究责任;
17. 又请秘书长定期向安全理事会通报实地事态发展以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且不迟于2010年10月15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列有本决议第6段所要求的内容,此外不迟于2011年1月26日提交另一份报告,其中应列有可能对联东综合团的任务和兵力进行的调整;
18. 重申有关中期战略和基准的重要性,以便衡量及跟踪东帝汶境内的进展和评估联合国支助的水平和形式,同时不断积极审查这些基准,强调东帝汶领导人和人民在此进程中自主掌握这一战略的重要性;
19.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27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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