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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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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一九四九).一九四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决议案
〔S/1234〕

  安全理事会,

  追溯其关于印度尼西亚问题之一九四七年八月一日决议案二十七(一九四七)、八月二十五日决议案三十(一九四七)三十一(一九四七)以及十一月一日决议案三十六(一九四七)

  备悉印度尼西亚问题斡旋委员会呈具安全理事会之各报告书,颇为欣慰,

  鉴于理事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二十八日之决议案六十三(一九四八)六十四(一九四八)未经全部实施,

  鉴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之继续为荷兰武装力量占领,实与恢复当事者友好关系及最后获致印度尼西亚争端之公正及垂久解决不相容,

  鉴于印度尼西亚全境法律与秩序之建立及维持,实为达成当事双方所表示之目标与意愿之必要条件,

  欣悉当事各方均仍遵奉伦维尔协定之原则,并同意应于印度尼西亚全境以自由民主方式举行选举,俾于最早可能日期成立国民议会,复同意请安全理事会筹派适当之联合国机关监督选举事宜;又悉荷兰代表业已表示该国政府愿意至迟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举行此项选举,

  又欣悉荷兰政府拟于可能时于一九五〇年一月一日将主权交与印度尼西亚合众国,无论如何于一九五〇年内移交,

  念及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主要责任,并为使当事各方之权利、要求及地位不因武力之使用而受损害计,

  一.请荷兰政府保证立刻停止所有军事行动,请共和国政府同时下令着其武装群众停止游击战事,并请双方合作,以谋有关地区和平之恢复及法律与治安之维持;

  二.吁请荷兰政府立刻无条件释放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以来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境内拘捕之所有政治犯;并便利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官员之立刻归还日惹,俾各该官员得尽其依上述第一段所负之责任,并得有执行其适当职务之完全自由,是项职务包括日惹区域即日惹市及其近郊之管理在内。荷兰当局应给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为在日惹区域有效执行职务及与印度尼西亚所有人士往来洽商所需之合理便利;

  三.建议:为求实现双方所明白表示愿于最早可能期间依联邦制成立独立自主之印度尼西亚合众国之目的与意愿起见,荷兰政府代表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代表应尽早在第四段所称委员会协助之下,依据林加牙地协定及伦维尔协定所订原则,进行谈判,并利用双方就斡旋委员会中美国代表一九四八年九月十日向其所作建议达成之协议以为谈判基础,尤须依据下列各点:

  (a)上述谈判结果应设立临时联邦政府,在主权移交前之过渡期间授以管理印度尼西亚内政之权,并至迟应于一九四九年三月十五日成立;

  (b)印度尼西亚国民议会代表之选举应于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前办理竣事;

  (c)荷兰政府应于最早可能日期将其在印度尼西亚之主权移交印度尼西亚合众国,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一九五〇年七月一日;

  倘于上开(a)、(b)、(c)各分段规定之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仍未达成协议,以下第四段分段(a)所称之委员会或依以下第四段分段(c)所设任何其他联合国机关应即向安全理事会呈报,并就解决困难之办法提具建议;

  四.决议:

  (a)斡旋委员会嗣后改称联合国印度尼西亚问题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安全理事会在印度尼西亚之代表, 应有安全理事会于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以来赋与斡旋委员会之职权。委员会采多数表决制,但其提呈安全理事会之报告及建议,遇委员会委员意见分歧时,应同时呈具多数及少数之意见;

  (b)请领事委员会供应军事观察员以及其他职员与便利,俾便联合国印度尼西亚问题委员会执行理事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及二十八日之决议案六十三(一九四八)六十五(一九四八)及本决议案规定之任务,藉以推进该委员会之工作,至于领事委员会其他工作着即暂停;

  (c)该委员会应协助当事各方实施本决议案并依据上述第三段进行谈判,且有权向当事各方或安全理事会就其职权范围内之问题提具建议。一俟谈判达成协议,该委员会应就联合国在荷兰政府将主权移交印度尼西亚合众国以前为协助实施是项协议所应留驻印度尼西亚之机关之性质、权限、职务向安全理事会提具建议;

  (d)该委员会有权与共和国以外其他印度尼西亚区域之代表会商,并邀请各该区域之代表参加上述第三段所称之谈判;

  (e)授权该委员会或其依据上述第四段分段(c)建议设置之其他联合国机关,代表联合国监督印度尼西亚全境之选举事宜,并授权各该组织就爪哇、马都拉及苏门答腊各地保证下列二点之必要条件,提具建议:(a)保证选举之自由及民主,(b)随时保证集会、言论、出版之自由,但以此项保证不解释为包括主张暴行及报复为限;

  (f)该委员会应协助及早恢复共和国之民政。为达到此目的计,委员会应与当事各方会商后,就共和国依伦维尔协定管辖地区(日惹区域外之地区)应如何于符合社会治安及保障生命财产之合理要求下,逐步交还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统治问题,提具建议,并应监督此等移交工作。委员会之建议得包括关于主权转让所牵涉区域行政之顺利进行及当地人民经济福利所必需之经济措施。委员会与当事各方洽商后,应建议荷兰军队是否有暂留任何地区(日惹区域以外之地区)以维持法律及治安之必要。倘任何一方拒绝接受本分段所称委员会之建议,委员会应即向安全理事会具报,并提具进一步建议解决困难之办法;

  (g)该委员会应按期向理事会呈递报吿,并于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提具特别报吿;

  (h)该委员会得聘用其认为必要之视察员、职员以及其他人员;

  五.请秘书长供给该委员会行使职权所需之职员、经费以及他种便利;

  六.吁请荷兰政府及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全力合作,以实施本决议案之规定。


第四〇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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