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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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1年11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82年11月30日
1982年12月10日
公布于民国71年12月10日
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35 年 1 月 31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35 年 2 月 19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前[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2 月 10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88 年 5 月 11 日 修正前[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88 年 6 月 2 日公布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124390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4 条(原名称: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100 年 5 月 20 日 废止14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1741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条例依行政院卫生署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以下简称本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麻醉药品及其制剂之制造、分装事项。
  二、关于麻醉药品之输入、销售及稽核事项。
  三、关于麻醉药品及其制剂之检定及品质管制事项。
  四、关于麻醉药品原料、成品之保管事项。
  五、关于麻醉药品制造方法、化验方法之研究及资料搜集事项。
  六、关于解缴烟毒及麻醉药品验收、处理事项。
  七、其他经行政院指定特殊药品之制造、输入及销售事项。

第三条

  本处设左列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一、制造组。
  二、业务组。
  三、品质管制组。
  四、材料组。
  五、研究组。

第四条

  本处设总务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事务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五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简任,综理处务;副处长一人,简任或荐任,襄理处务。

第六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均荐任或简任;技正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二人得为简任,馀荐任;秘书一人,荐任;室主任一人,荐任;技士十八人至二十八人,其中八人得为荐任,馀委任;组员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三人得为荐任,馀委任;技佐四人至六人,办事员四人至六人,均委任;雇员二人至四人,雇用。

第七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荐任;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本处办事细则由处拟定,报请行政院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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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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