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家畜卫生试验所暂行组织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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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家畜卫生试验所暂行组织规程
订定于民国92年1月15日(现行条文)
92年1月15日
2003年1月15日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5月2日至今
农业部兽医研究所组织法

中华民国92年1月15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0910174159号令修正发布第 6、7、8、10、13 条条文及第 11 条之暂行编制表,本次修正发布之第 6~8、10 条条文,自91年5月2日施行

中华民国96年1月8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农人字第0950081212号令修正发布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家畜卫生试验所动物用药品检定分所暂行编制表;并自96年1月8日施行

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家畜卫生试验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下列事项:
一、动物保健卫生、疫病防治及研究试验等事项。
二、猪瘟与海外恶性传染病之诊断及防疫研究试验等事项。
三、动物疾病、疫学病理与病性鉴定技术等研究、兽医技术辅导、学术文献之编辑及兽医讲习等事项。
四、动物用生物药品之开发研究、制造改进及其他公民营生物药品制造技术之指导、协助等事项。

第 3 条

本所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第 4 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研考、议事、公共关系、文书、档案、印信、出纳、事务管理、财产管理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

第 5 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承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之命,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机关;副所长一人,襄助所务。

第 6 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组长、研究员、副研究员、专员、助理研究员、组员、办事员、书记。

第 7 条

本所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8 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9 条

本所设政风室,置主任,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 10 条

本所为配合推动优良药品制造标准及检验业务需要,得设动物用药品检定分所,分所得视业务需要,置分所长、系主任、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课员、会计员。

第 11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暂行编制表定之。

第 12 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订定,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备查。本所动物用药品检定分所之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分所订定,报本所备查。

第 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发布之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条,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