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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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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83年立法84年公布)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87年5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98年5月29日
1998年6月24日
公布于民国87年6月24日
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23940 号令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组织条例 (民国92年立法93年公布)

中华民国 73 年 7 月 10 日 制定24条
中华民国 73 年 7 月 20 日公布总统(73)华总(一)义字第 3868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24 条
中华民国 83 年 12 月 29 日 增订第22之1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 月 18 日公布总统(84)华总(一)义字第 0256 号令公布增订第 2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7 年 5 月 29 日 修正全文26条
中华民国 87 年 6 月 24 日公布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2394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6 条;本条例于行政院组织法暨农业部组织法通过生效后失效
中华民国 87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87)台农字第 34867 号令发布前项条文定于八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2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第4, 7, 11, 12, 17条
增订第4之1, 12之1, 12之2条
删除第8, 9条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14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007251号令修正公布第 4、7、11、12、17 条条文;增订第 4-1、12-1、12-2 条条文;并删除第 8、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30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农字第0930000295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条

  行政院为配合国家建设,设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管全国农、林、渔、牧及粮食行政事务。

第二条

  本会对于省(市)政府执行本会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本会就主管事务,对于省(市)政府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报请行政院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本会设下列各处、室:
  一、企划处。
  二、农粮处。
  三、林业处。
  四、畜牧处。
  五、辅导处。
  六、国际合作处。
  七、秘书室。

第五条

  本会设渔业署,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六条

  本会设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七条

  企划处掌理事项:
  一、关于农业(包括农、林、渔、牧业,下同)政策、法规之拟订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农业施政计画与中、长期发展方案及重要业务项目之拟订、策划、督导及管制考核事项。
  三、关于农地政策之研拟及配合事项。
  四、关于农产品国际贸易政策之策划、协调、配合及进口农产品同意事项。
  五、关于国内外农业经济资料之搜集及分析事项。
  六、关于农业发展研究计画之审核及督导事项。
  七、其他有关农业企划事项。

第八条

  农粮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农粮政策、法规、产销计画、科技方案之拟订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农业机械与资材供应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三、关于农粮计画生产与专业区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农产加工研究与发展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五、关于食品加工厂设备、卫生、技术标准与管理法规之研拟及配合事项。
  六、关于农业技师登记、管理及其团体之监督事项。
  七、农药管理政策、法规之拟订及督导事项。
  八、关于农业公害防治之研究及配合事项。
  九、关于农药、肥料检验之策划、协调及督导事项。
  十、其他有关农粮事项。

第九条

  林业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林业与水土保持政策、法规之拟订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自然文化景观及野生动植物保育政策、法规之拟订及督导事项。
  三、关于山坡地农业资源利用方案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林业、水土资源保育利用与科技方案之统筹及督导事项。
  五、关于森林保育、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之调查、策划及配合事项。
  六、关于水土保持工程方案、投资计画与技术规范之拟订、审核及督导事项。
  七、关于农田水利计画、法规与重要农业工程之研拟、督导及配合事项。
  八、关于农田水利会之督导事项。
  九、关于农业灾害防治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十、关于保安林编入、解除之审核事项。
  十一、关于林业试验研究计画之策划、审核及督导事项。
  十二、其他有关林业及水土资源保育事项。

第十条

  畜牧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畜牧政策、法规、产销计画与科技方案之拟订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畜牧生产所需种畜、种禽、资材规格与品质之检验策划及督导事项。
  三、关于畜牧生产与专业区之统筹策划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重要畜牧工程之研拟及配合事项。
  五、关于畜产品试验研究与品质管制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六、关于畜牧团体之联系、督导与畜牧人才之培育及训练事项。
  七、关于畜牧事业产生污染之防治策划及督导事项。
  八、关于畜牧场登记管理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九、关于动物保护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十、其他有关畜牧事项。

第十一条

  辅导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农业推广政策、法规、计画之拟订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农产运销政策、法规、计画之拟订及督导事项。
  三、关于农业团体及农民团体之辅导及督导事项。
  四、关于农民团体之推广人员与农民训练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五、关于农业技术人员之培育及训练事项。
  六、关于农业金融改进之研议及配合事项。
  七、关于农业保险及灾害救助之策划及督导事项。
  八、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之策划、运用、保管及督导事项。
  九、关于农村福利及农民生活改善之策划及配合事项。
  十、其他有关农民辅导事项。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处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国际农业合作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策划、推动、协调及联系事项。
  二、关于农业技术援外计画之拟订、推动及督导事项。
  三、关于参加国际农业谘商会议及其他活动事项。
  四、关于国际性、区域性及双边农业合作之推动、协调、联系及配合事项。
  五、关于国际农业机构之联系、支援及合作事项。
  六、关于农业人员出国、研习及考察事项。
  七、关于农业对外宣导书刊及其他视听资料之编制、及交换事项。
  八、其他有关国际农业合作及交流事项。

第十三条

  秘书室掌理机要、研考、议事、文稿审核、文书、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及其他不属于各处、室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襄理会务。
  本会置委员九人至十三人,由行政院遴聘之,聘期三年,为无给职。

第十五条

  本会委员会议职权如下:
  一、关于农业政策之审议事项。
  二、关于农业发展计画、方案之审议、考核事项。
  三、关于农业法规之审议事项。
  四、关于农业发展基金之审核事项。
  五、主任委员或委员提议之审议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每月举行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技监三人至五人,参事四人,处长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六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主任一人,专门委员四人至六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技正九十三人至一百零七人,秘书三人,稽核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五十四人,秘书一人,稽核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三十九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其中二十四人,由技正兼任;专员十八人至二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技士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科员四十七人至六十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十人至十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二人至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十八条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条

  本会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列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二十二条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所定各职称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因业务需要,报经行政院核准,得设各种委员会,聘请专家或学者为委员,均为无给职。
  前项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之。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视实际需要,报请行政院核准,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员驻国外办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本会定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条例于行政院组织法暨农业部组织法通过生效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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