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1年4月27日(非现行条文)
1982年4月27日
1982年5月7日
公布于民国71年5月7日
废止,教育部青年发展署组织法

中华民国 71 年 4 月 27 日 制定19条
中华民国 71 年 5 月 7 日公布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9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4号令

第一条 (设置目的)

  行政院为统筹处理全国青年辅导事宜,设青年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处、室之设置)

  本会设左列各处、室:
  一、第一处。
  二、第二处。
  三、第三处。
  四、第四处。
  五、秘书室。

第三条 (第一处之职掌)

  第一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青年创办工业生产事业与工商服务事业之申请、辅导及服务事项。
  二、关于青年创办工业区之发展、管理、辅导及服务事项。
  三、关于青年创办农、林、渔、牧事业之申请、辅导及服务事项。
  四、关于青年创业后之辅导及服务事项。

第四条 (第二处之职掌)

  第二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大专院、校毕业青年就业登记、推介及工作机会之开拓等事项。
  二、关于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及地区就业辅导机构之联系、协助事项。
  三、关于青年就业甄选、分发及协助等有关事项。
  四、关于服完兵役之大专院、校及高中毕业青年就业技能之培养事项。

第五条 (第三处之职掌)

  第三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海外学人与留学生回国服务之策划及就业辅导等事项。
  二、关于海外学人、学术与科技团体之联系、服务及回国创业之协助事项。
  三、关于海外人才专长档案之规划、建立、应用及联系、服务等事项。
  四、关于海外学人与留学生回国接待联谊、活动、海外通讯资料发行及他有关之联系、服务等事项。

第六条 (第四处之职掌)

  第四处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青年问题调查及研究等事项。
  二、关于青年辅导综合规划及联系、协调等事项。
  三、关于青年心理辅导、职业谘询及辅导书刊编印等事项。
  四、关于青年就业资料之搜集及通报等事项。
  五、其他有关青年一般辅导及福利服务等事项。

第七条 (秘书室之职掌)

  秘书室掌理左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一、关于文书、议事及印信典守等事项。
  二、关于财产管理、采购及出纳等事项。
  三、关于公共关系及管制、考核等事项。
  四、关于综合业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处、室事项。

第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特任或比照第十四职等,综理会务;副主任委员一人,职位列第十三或第十四职等,襄理会务。

第九条 (委员)

  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为无给职,由行政院就左列人员遴聘之:
  一、有关机关副首长或幕僚长。
  二、工商界领袖及学者专家。
  前项第二款人员之聘期为二年,得连聘之。

第十条 (会议)

  本会每三个月举行委员会议一次,由主任委员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编制)

  本会置主任秘书一人,处长四人,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职等;副处长四人,专门委员二人或三人,职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职等;技正一人或二人,秘书二人,科长八人至十六人,专员六人至十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科员十六人至二十人,办事员八人至十二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科员六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书记九人至十一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十二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会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三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会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顾问、研究委员)

  本会因业务需要,经行政院核准得聘顾问一人或二人,研究委员五人至七人,其中研究委员二人得专任,馀均兼任,为无给职。

第十五条 (人员之选任)

  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及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行政管理、社会行政、企业管理、经建行政、商业行政、工业行政、人事行政、法制、会计、统计、事务管理、文书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六条 (委员会)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报经行政院核准设各种委员会,并得聘请本会以外人员参加,所需办事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

第十七条 (青年训练、服务机构)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报经行政院核准设青年训练及服务机构;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用。

第十八条 (会议规则、办事细则)

  本会会议规则办事细则,由会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九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