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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 (民国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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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 (民国29年) 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31年1月24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1年(1942年)1月24日
中华民国31年(1942年)2月10日
公布于民国31年2月10日
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条例 (民国70年)

中华民国 29 年 3 月 9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29 年 3 月 26 日公布1.国民政府(29)渝文字第 298 号令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31 年 1 月 24 日 修正全文19条
中华民国 31 年 2 月 10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9 条
中华民国 70 年 7 月 14 日 修正前[财政部国库署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70 年 7 月 22 日公布3.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89 年 4 月 19 日公布4.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09815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8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5.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643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组织法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八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国库署承财政部部长之命,掌理国库行政事务,及监督地方公库行政事务。

第三条

  国库署置六科及会计室、统计室,分掌本署事务。

第四条

  第一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库事务之监督指挥推进事项。
  二、关于公库规章之拟订审核解释事项。
  三、关于代理公库银行邮局及所订契约之核准事项。
  四、关于本署主管行政计画及工作报告之编制事项。
  五、关于本署印信之典守事项。
  六、关于本署文件之收发分配撰拟翻译缮校保管事项。
  七、关于本署人事管理及铨叙机关之委办事项。
  八、关于指定办理出纳人员之监督考核事项。
  九、关于本署所管契据证件之保管事项。
  十、关于本署出纳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事项。

第五条

  第二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国家岁入预算及分配预算之登记事项。
  二、关于国家岁入预算与实收数额之核计报告事项。
  三、关于各机关自行收纳保管款项之审定登记事项。
  四、关于各机关及代理国库银行邮局收入报告之审核登记事项。
  五、关于国库收入之退还事项。
  六、关于国库收入总存款之核计登记报告事项。
  七、关于国库收入明细帐表之登记编制事项。
  八、关于国库收入总存款保管品之处理登记报告事项。

第六条

  第三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中央机关普通及特别岁出预算与分配预算之登记事项。
  二、关于中央机关普通及特别岁出预算与实付数额之核计报告事项。
  三、关于中央机关普通及特别支出之核拨登记报告事项。
  四、关于紧急命令拨付中央机关普通及特别支出之处理登记事项。
  五、关于中央机关普通及特别支出支付书之填发登记事项。
  六、关于中央机关普通及特别支出内自行保管支出部份之审定登记事项。
  七、关于中央机关及代理国库银行邮局普通及特别支出报告之审核登记事项。
  八、关于代理国库银行邮局编送中央机关各普通经费存款收支报告之审核登记事项。
  九、关于国库划拨中央机关普通及特别支出之收回事项。
  十、关于中央机关普通及特别支出与各普通经费存款明细帐表之登记编制事项。
  十一、关于中央机关各普通经费存款保管品之处理登记报告事项。

第七条

  第四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省市机关普通及特别岁出预算与分配预算之登记事项。
  二、关于省市机关普通及特别岁出预算与实付数额之核计报告事项。
  三、关于省市机关普通及特别支出之核拨登记报告事项。
  四、关于紧急命令拨付省市机关普通及特别支出之处理登记事项。
  五、关于省市机关普通及特别支出各费类支付书之填发登记事项。
  六、关于省市机关普通及特别支出各费类项下划拨款项之监督考核事项。
  七、关于省市机关普通及特别支出内自行保管支出部份之审定登记事项。
  八、关于省市机关及代理国库银行邮局普通及特别支出报告之审核登记事项。
  九、关于代理国库银行邮局编送省市机关各普通经费存款收支报告之审核登记事项。
  十、关于国库划拨省市机关普通及特别支出之收回事项。
  十一、关于省市机关普通及特别支出与各普通经费存款明细帐表之登记编制事项。
  十二、关于省市机关各普通经费存款保管品之处理登记报告事项。

第八条

  第五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中央及省市机关建设岁出预算特种基金收支预算及分配预算之登计事项。
  二、关于中央及省市机关建设几出预算与实付数额及特种基金收支预算与实收实付数额之核计报告事项。
  三、关于中央及省市机关建设支出及特种基金之核拨登记报告事项。
  四、关于紧急命令拨付中央及省市机关建设支出及特种基金之处理登记报告事项。
  五、关于中央及省市机关建设支出及特种基金支付书之填发登记事项。
  六、关于省市机关建设支出各费类项下划拨款项之监督考核事项。
  七、关于中央及省市机关建设支出及特种基金收支内自行收纳保管支出部份之审定登记事项。
  八、关于中央及省市机关及代理国库银行邮局建设支出特种基金收支报告之审核登记事项。
  九、关于代理国库银行邮局编送中央及省市机关各特种基金存款收支报告之审核登记事项。
  十、关于国库划拨中央及省市机关建设支出及特种基金之收回事项。
  十一、关于中央及省市机关特种基金法令契约等之查核登记事项。
  十二、关于中央及省市机关建设支出及各特种基金存款明细帐表之登记编制事项。
  十三、关于中央及省市机关各特种基金存款保管品之处理登记报告事项。
  十四、关于国有财产收支之查核登记报告事项。

第九条

  第六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债款捐款实物之岁入岁出预算及分配预算之登记事项。
  二、关于债款捐款实物之岁入岁出预算与实收实付数额之核计报告事项。
  三、关于债款捐款及实物收入之查核登记事项。
  四、关于债款及实物支出之核拨登记报告事项。
  五、关于债款及实物支出支付书之填发登记事项。
  六、关于中央机关及代理国库银行邮局与代理实物仓库编送债款捐款实物收支报告之审核登记事项。
  七、关于债款捐款及实物收支之退还收回事项。
  八、关于库款及实物收支之分配调度登记报告事项。
  九、关于借款契约文件副本照片之保管登记事项。
  十、关于债款捐款及实物明细帐表之登记编制事项。
  十一、关于国库保管债券之处理登记报告事项。

第十条

  会计室掌本署经费之岁计会计并佐理财政部会计长办理左列国库出纳之统制会计事项。
  一、关于国库出纳会计制度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国库出纳统制帐目原始凭证之审核整理事项。
  三、关于国库出纳统制帐目记帐凭证之审核整理事项。
  四、关于国库出纳统制帐目会计簿籍之登记事项。
  五、关于国库出纳统制帐目会计报告及决算报告之汇编事项。
  六、关于实物收支统计帐目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簿籍会计报告之核制登记汇编事项。
  七、关于国库出纳及实物收支统制帐目与隶属帐目之核对事项。
  八、关于国库之其他会计事项。

第十一条

  统计室掌国库及县市库之统计事项。
  一、关于国库及县市库统计册籍图表格式之拟订事项。
  二、关于编制国库及县市库统计统一办法之推行事项。
  三、关于国库及县市库统计材料之登记调查整理汇编事项。
  四、关于国库及县市库统计报告之汇编事项。
  五、关于实物收支统计图表统计材料统计报告之拟订登记汇编事项。
  六、关于国库及县市库之其他统计事项。
  七、关于本署统计工作及人事报告之编送事项。

第十二条

  国库署署长综理全署事务,并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及机关,副署长辅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十三条

  国库署设秘书二人至四人,荐任,承署长之命,办理机要文书及交办事务。

第十四条

  国库署设科长六人,荐任,科员八十人至一百二十人,助理员四十八人至六十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各科事务,并得酌用雇员,办理缮校及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

  国库署设稽核十二人至十六人,荐任,承长官之命,稽核各项收支报告书表簿籍凭证及其他饬查交办事项。

第十六条

  国库署会计室及统计室分别设会计主任一人,统计主任一人,科员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助理员十六人至二十人,受国库署署长及财政部会计长统计长之指挥监督,会计主任统计主任并应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分别就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本署岁计会计统计事务,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国库署会计室及统计室因事务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员。

第十七条

  国库署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对左列事项得由署行文。
  一、遵照部令应行转知事项。
  二、遵照部令所定办法督率进行事项。
  三、曾经呈部核准事项。

第十八条

  国库署办事规则,由署拟订,呈请财政部核定行之。

第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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