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务署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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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务署处务规程
民国102年1月4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2013年1月4日
财政部台财人字第10100732420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102年1月4日财政部台财人字第10100732420号令发布订定全文 19条;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财政部关务署(以下简称本署)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署长和副署长职责)

署长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副署长襄助署长处理署务。


第 3 条(研究委员权责)

研究委员办理关务政策及制度等专案之研究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5 条(各组、室)

本署设下列组、室:

一、综合规划组,分四科办事。

二、通关业务组,分六科办事。

三、关务查缉组,分六科办事。

四、调查稽核组,分五科办事。

五、税则法制组,分五科办事。

六、关务资讯组,分六科办事。

七、秘书室,分五科办事。

八、人事室,分三科办事。

九、政风室,分二科办事。

十、会计室,分三科办事。

十一、统计室,分三科办事。

十二、督察室,分四科办事。


第 6 条(综合规划组)

综合规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国际关务相关业务之执行及国际组织活动之参与。

二、年度施政方针、年度施政计画、中程施政计画、先期作业、中长程个案计画之研拟、规划及协调。

三、施政报告、重大个案计画之管制、考核及评估。

四、研究发展工作之规划、研析、推动及管考。

五、出版品之审核及评估。

六、特别关税相关事项。

七、关税配额政策及法令之研拟。

八、优质企业制度之规划及管理。

九、其他有关综合规划事项。


第 7 条(通关业务组)

通关业务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税政策、法令订定、修正、解释之研拟及相关业务之督导。

二、进口、出口、转口、转运货物(柜)通关业务。

三、快递货物通关业务。

四、邮递物品通关业务。

五、出、入境旅客行李通关业务。

六、通关相关业者管理法规订修之研议。

七、规费之征收、代征及边境管理代办事项。

八、其他有关通关业务事项。


第 8 条(关务查缉组)

关务查缉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查缉政策、法令订定、修正、解释之研拟及相关业务之督导。

二、智慧财产权边境保护业务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三、国内外情资搜集、分析、交流及走私漏税密报案件之处理。

四、厂商风险管理基准之订定、维护及执行,进出口报单筛选系统、其他风险资料库与风险系统之建置、维护及运作。

五、风险分析、货物移动安全及厂商守法评估作业。

六、边境安全相关计画之执行及督导。

七、缉毒犬培育及训练业务之规划及执行。

八、缉毒犬队及嗅源管理业务之规划、执行及督导。

九、其他有关关务查缉事项。

第 9 条(调查稽核组)

调查稽核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估价制度及法令之研拟。

二、进口货物国内外价格资料之搜集、调查及建置。

三、货物估价预先审核案件之处理。

四、稽核业务之规划、选案交查及欠税案件之追踪管控。

五、其他有关调查稽核事项。


第 10 条(税则法制组)

税则法制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关税税率政策及制度之规划。

二、进口税则分类疑义之解释及各关进口税则预先审核案件之复核。

三、进口税则、税率之修正及机动税率之研拟。

四、关税减让谈判关税议题之研议。

五、法规案件之审查、法规疑义之研议、阐释及国家赔偿案件之拟议。

六、其他有关税则法制事项。


第 11 条(关务资讯组)

关务资讯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本署及所属机关资讯应用服务策略之规划、协调推动。

二、海空运进口与出口通关应用系统之规划、设计及管理。

三、关务行政应用系统之规划、设计及管理。

四、本署及所属机关资讯应用环境之规划、管理。

五、资讯预算之编列与管理、资讯推广服务及教育训练。

六、本署及所属机关资讯资通安全之规划、推动。

七、其他有关关务资讯事项。


第 12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书、档案之管理。

二、出纳、财务、营缮、采购及其他事务管理。

三、本署办公厅舍等不动产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国会联络、媒体公关事务之政策规划、研拟、执行及管考。

五、公务行销及政令宣导等有关事宜。

六、档案库房、关务图书资料库及海关博物馆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八、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3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项。


第 14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署政风事项。


第 15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署岁计与会计事项。


第 16 条(统计室)

统计室掌理本署统计事项。


第 17 条(督察室)

督察室掌理本署督察事项。


第 18 条(分层负责)

本署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9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