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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执43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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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01刑初111号

(2019)新01执438号之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执438号之四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日

被执行人:曾志,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身 份证号码:650102 ,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播 电影电视局工作人员,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团结路1217 号 号楼 单元 号,现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曾志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刑初 11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曾志未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现依 法对被扣押在案的新A996ZT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折价或拍 卖、变卖所得价款发还被害人王立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拍卖新A996ZT梅赛德斯奔驰越野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 若 昱
宋 仁 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俞 兆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