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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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
——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
應用指南

會協〔2010〕94號
制定機關:中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至今

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六條

1.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是:

(1)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使得註冊會計師能夠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製發表審計意見;

(2)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根據審計結果對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並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註冊會計師通過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以獲取合理保證。審計風險,是指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時,註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取決於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註冊會計師需要在整個審計過程中考慮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尤其是在下列重要審計環節:

(1)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2)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

(3)評價未更正錯報對財務報表和形成審計意見的影響。二、計劃審計工作時確定重要性和實際執行的重要性

(一)對公共部門實體的特殊考慮[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條

2.就公共部門實體而言,財務報表的主要使用者通常是立法機構和監管機構。此外,財務報表還可能用於經濟決策以外的其他決策。因此,在審計公共部門實體的財務報表時,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和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可能受到法律法規或其他監管要求的影響,並受到立法機構和與公共部門項目相關的公眾對信息需求的影響。

(二)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時對基準的運用[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條

3.確定重要性需要運用職業判斷。通常先選定一個基準,再乘以某一百分比作為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在選擇基準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財務報表要素(如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和費用);

(2)是否存在特定會計主體的財務報表使用者特別關注的項目(如為了評價財務業績,使用者可能更關注利潤、收入或淨資產);

(3)被審計單位的性質、所處的生命周期階段以及所處行業和經濟環境;

(4)被審計單位的所有權結構和融資方式(例如,如果被審計單位僅通過債務而非權益進行融資,財務報表使用者可能更關注資產及資產的索償權,而非被審計單位的收益);

(5)基準的相對波動性。

4.適當的基準取決於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包括各類報告收益(如稅前利潤、營業收入、毛利和費用總額)以及所有者權益或淨資產。對於以營利為目的的實體,通常以經常性業務的稅前利潤作為基準如果經常性業務的稅前利潤不穩定,選用其他基準可能更加合適,如毛利或營業收入。

5.就選定的基準而言,相關的財務數據通常包括前期財務成果和財務狀況、本期最新的財務成果和財務狀況、本期的預算和預測結果。當然,本期最新的財務成果和財務狀況、本期的預算和預測結果需要根據被審計單位情況的重大變化(如重大的企業併購)和被審計

單位所處行業和經濟環境情況的相關變化等作出調整。例如,當按照經常性業務的稅前利潤的一定百分比確定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時,如果被審計單位本年度稅前利潤因情況變化出現意外增加或減少,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按照近幾年經常性業務的平均稅前利潤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更加合適。

6.重要性與註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的財務報表相關。如果財務報表涵蓋期間超過或少於十二個月(如被審計單位是新成立的或變更財務報告期間),則重要性與涵蓋該期間的財務報表相關。

7.為選定的基準確定百分比需要運用職業判斷。百分比和選定的基準之間存在—定的聯繫,如經常性業務的稅前利潤對應的百分比通常比營業收入對應的百分比要高。例如,對以營利為目的的製造行業實體,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經常性業務的稅前利潤的是適當的;而對非營利組織,註冊會計師可能認為總收入或費用總額的是適當的。百分比無論是高一些還是低一些,只要符合具體情況,都是適當的。

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

8.如果小型被審計單位由所有者管理,所有者以薪酬的形式拿走了大部分的稅前利潤,其經常性業務的稅前利潤可能一直很低,在這種情況下,將扣除薪酬和稅金之前的利潤作為選定的基準可能更加相關。

對公共部門實體的特殊考慮

9.就公共部門實體的審計而言,總成本或淨成本(費用減收入或支出減收入)可能是適當的基準。如果公共部門實體保管公共資產,則資產可能是適當的基準。

(三)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條

10.下列因素可能表明存在一個或多個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其發生的錯報金額雖然低於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但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

(1)法律法規或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否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特定項目(如關聯方交易、管理層和治理層的薪酬)計量或披露的預期;

(2)與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相關的關鍵性披露(如製藥企業的研究與開發成本);

(3)財務報表使用者是否特別關注財務報表中單獨披露的業務的特定方面(如新收購的業務)。

11.在根據被審計單位的特定情況考慮是否存在上述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時,註冊會計師可能發現了解治理層和管理層的看法和預期是有用的。

(四)實際執行的重要性[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一條

12.僅為發現單項重大的錯報而計劃審計工作將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即單項非重大錯報的匯總數可能導致財務報表出現重大錯報,更不用說還沒有考慮可能存在的未發現錯報。

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根據定義可能是一個或多個金額),旨在將財務報表中未更正和未發現錯報的匯總數超過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適當的低水平。

與確定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相關的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旨在將這些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中未更正與未發現錯報的匯總數超過這些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的可能性降至適當的低水平。

確定實際執行的重要性並非簡單機械的計算,需要註冊會計師運用職業判斷,並考慮下列因素的影響:

(1)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這些了解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的過程中得到更新);

(2)前期審計工作中識別出的錯報的性質和範圍;

(3)根據前期識別出的錯報對本期錯報作出的預期。

三、審計過程中修改重要性[編輯]

(參見本準則第十二條

13.由於存在下列原因,註冊會計師可能需要修改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和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如適用):

(1)審計過程中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決定處置被審計單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獲取新信息;

(3)通過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經營的了解發生變化。

例如,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實際財務成果與最初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時使用的預期本期財務成果相比存在很大差異,則需要修改重要性。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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