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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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 (2006年)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有效期:2018年1月1日至今

一、總體要求[編輯]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本準則)明確了金融資產轉移的認定以及金融資產轉移是否導致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原則,規範了金融資產轉移和終止確認的相關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在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時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如果該合同權利尚未終止,只有在金融資產已轉移,且該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規定時才能終止確認。因此,本準則規定的金融資產轉移僅包含兩種情形:

1.企業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轉移給其他方。

2.企業保留了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但承擔了將收取的該現金流量支付給一個或多個最終收款方的合同義務,且同時滿足本準則第六條第(二)項的三個條件。

對於符合本準則規定的金融資產轉移的兩種情形,企業可根據本準則的規定進一步進行風險報酬以及控制的判斷;對於除此之外的情形,企業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

企業在判斷金融資產轉移是否導致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應當評估其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企業轉移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並將轉移中產生或保留的權利和義務單獨確認為資產或負債;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應當進一步判斷其是否保留了對金融資產的控制。企業未保留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並將轉移中產生或保留的權利和義務單獨確認為資產或負債;企業保留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並相應確認相關負債。

企業應當在金融資產轉移整體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時,將被轉移金融資產在終止確認日的賬面價值與因轉移金融資產而收到的對價(包含取得的新資產減去承擔的新負債)和原直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對於保留了被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而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應當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整體,並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所涉及的金融資產與所確認的相關金融負債應當分別確認和計量,不得相互抵銷。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且保留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相關金融資產,並相應確認相關負債。被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計量應當充分反映企業所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二、關於應設置的會計科目[編輯]

企業存在對已轉移金融資產繼續涉入情況的,應當設置相應會計科目核算繼續涉入資產和繼續涉入負債。以下給出了相關會計科目設置的建議,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設置會計科目。有關賬務處理請參考本指南第七部分「關於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中有關示例。

(一)「1518 繼續涉入資產」[編輯]

本科目核算企業(轉出方)由於對轉出金融資產提供信用增級(如提供擔保,持有次級權益)而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時,企業所承擔的最大可能損失金額(即企業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企業可以按金融資產轉移業務的類別、繼續涉入的性質或者被轉移金融資產的類別設置本科目的明細科目。

(二)「2504 繼續涉入負債」[編輯]

本科目核算企業在金融資產轉移中因繼續涉入被轉移資產而產生的義務。企業可以按金融資產轉移業務的類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類別或者交易對手設置本科目的明細科目。

三、關於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定義[編輯]

金融資產轉移中通常需要判斷是否應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如果企業轉移金融資產後不再保留任何與被轉移金融資產相關的權利或義務,這種情況下終止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結論通常比較明確。另一種情況是企業在轉移金融資產後承擔無條件以轉讓價格回購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義務,且在回購之前需要支付利息,這種情況下企業承擔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的風險與自身持有的相同金融資產的風險沒有實質區別,則不能終止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如果金融資產的轉移介於上述兩種極端之間,企業在轉移金融資產後保留了與被轉移金融資產相關的某些權利或義務,則是否能夠終止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就需要進行更加詳細的分析,必須嚴格按照本準則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流程進行判斷。票據背書轉讓、商業票據貼現、應收賬款保理、資產證券化、債券買斷式回購、融資融券等業務中都涉及金融資產轉移和終止確認的判斷和相應會計處理。

本準則規定,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是指企業將之前確認的金融資產從其資產負債表中予以轉出。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1.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2.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該轉移滿足本準則關於終止確認的規定。

在第一個條件下,企業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如因合同到期而使合同權利終止,金融資產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在第二個條件下,企業收取一項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並未終止,但若企業轉移了該項金融資產,同時該轉移滿足本準則關於終止確認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也應當終止確認被轉移的金融資產。

四、關於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流程[編輯]

本準則關於終止確認的相關規定,適用於所有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根據本準則的規定,企業在判斷金融資產是否應當終止確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終止確認時,應當遵循以下步驟:

(一)確定適用金融資產終止確認規定的報告主體層面[編輯]

本準則規定,企業(轉出方)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個別財務報表基礎上應用本準則外,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規定合併所有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含結構化主體),並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應用本準則。

在資產證券化實務中,企業通常設立「信託計劃」「專項支持計劃」等結構化主體作為結構化融資的載體,由結構化主體向第三方發行證券並向企業自身購買金融資產。這種情況下,從法律角度看企業可能已將金融資產轉移到結構化主體,兩者之間實現了風險隔離。但在進行金融資產終止確認判斷時,企業應首先確定報告主體,即是編制合併財務報表還是個別財務報表。如果是合併財務報表,企業應當首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及《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8號》等有關規定合併所有子公司(含結構化主體),然後將本準則的規定應用於合併財務報表,即在合併財務報表層面進行金融資產轉移及終止確認分析。

(二)確定金融資產是部分還是整體適用終止確認原則[編輯]

本準則中的「金融資產」既可能指一項金融資產或其部分,也可能指一組類似金融資產或其部分。一組類似金融資產通常指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在金額和時間分布上相似並且具有相似的風險特徵,如合同條款類似、到期期限接近的一組住房抵押貸款等。

本準則規定,當且僅當金融資產(或一組金融資產,下同)的一部分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之一時,終止確認的相關規定適用於該金融資產部分,否則,適用於該金融資產整體:

1.該金融資產部分僅包括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特定可辨認現金流量。如企業就某債務工具與轉入方簽訂一項利息剝離合同,合同規定轉入方擁有獲得該債務工具利息現金流量的權利,但無權獲得該債務工具本金現金流量,則終止確認的規定適用於該債務工具的利息現金流量。

2.該金融資產部分僅包括與該金融資產所產生的全部現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現金流量部分。如企業就某債務工具與轉入方簽訂轉讓合同,合同規定轉入方擁有獲得該債務工具全部現金流量90%份額的權利,則終止確認的規定適用於這些現金流量的90%。如果轉入方不止一個,只要轉出方所轉移的份額與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一轉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現金流量份額。

3.該金融資產部分僅包括與該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特定可辨認現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現金流量部分。如企業就某債務工具與轉入方簽訂轉讓合同,合同規定轉入方擁有獲得該債務工具利息現金流量90%份額的權利,則終止確認的規定適用於該債務工具利息現金流量90%部分。如果轉入方不止一個,只要轉出方所轉移的份額與金融資產的特定可辨認現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一轉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現金流量份額。在除上述情況外的其他所有情況下,本準則有關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相關規定適用於金融資產的整體。例如,企業轉移了公允價值為100萬元人民幣的一組類似的固定期限貸款組合,約定向轉入方支付貸款組合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的前90萬元人民幣,企業保留了取得剩餘現金流量的次級權益。因為最初90萬元人民幣的現金流量既可能來自貸款本金也可能來自利息,且無法辨認來自貸款組合中的哪些貸款,所以不是特定可辨認的現金流量,也不是該金融資產所產生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的完全成比例的份額。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能將終止確認的相關規定適用於該金融資產9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而應當適用於該金融資產的整體。

又如,企業轉移了一組應收款項產生的現金流量90%的權利,同時提供了一項擔保以補償轉入方可能遭受的信用損失,最高擔保額為應收款項本金金額的8%。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存在擔保,在發生信用損失的情況下,企業可能需要向轉入方支付部分已經收到的企業自留的10%的現金流量,以補償對方就90%現金流量所遭受的損失,導致該組應收款項下實際合同現金流量的分布並非按90%及10%完全成比例分配,因此終止確認的相關規定適用於該組金融資產的整體。

(三)確定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是否終止[編輯]

企業在確定適用金融資產終止確認規定的報告主體層面(合併財務報表層面或個別財務報表層面)以及對象(金融資產整體或部分)後,即可開始判斷是否對金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本準則規定,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已經終止的,企業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如一項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內支付了全部款項,或者在期權合同到期時期權持有人未行使期權權利,導致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企業應終止確認金融資產。

若收取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沒有終止,企業應當判斷是否轉移了金融資產,並根據以下有關金融資產轉移的相關判斷標準確定是否應當終止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

(四)判斷企業是否已轉移金融資產[編輯]

本準則規定,企業在判斷是否已轉移金融資產時,應分以下兩種情形作進一步的判斷:

1.企業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轉移給其他方。[編輯]

企業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轉移給其他方,表明該項金融資產發生了轉移,通常表現為金融資產的合法出售或者金融資產現金流量權利的合法轉移。例如,實務中常見的票據背書轉讓、商業票據貼現等,均屬於這一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轉入方擁有了獲取被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未來現金流量的權利,轉出方應進一步判斷金融資產風險和報酬轉移情況來確定是否應當終止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

2.企業保留了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但承擔了將收取的該現金流量支付給一個或多個最終收款方的合同義務。[編輯]

這種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通常被稱為「過手安排」。在某些金融資產轉移交易中,轉出方在出售金融資產後,會繼續作為收款服務方或收款代理人等收取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再轉交給轉入方或最終收款方。這種金融資產轉移情形常見於資產證券化業務。例如,在某些情況下,銀行可能負責收取所轉移貸款的本金和利息並最終支付給收益權持有者,同時收取相應服務費。根據本準則規定,當企業保留了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但承擔了將收取的該現金流量支付給一個或多個最終收款方的合同義務時,當且僅當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時,轉出方才能按照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進行後續分析及處理,否則,被轉移金融資產應予以繼續確認:

(1)企業(轉出方)只有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在有的資產證券化等業務中,如發生由於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實際收款日期與向最終收款方付款的日期不同而導致款項缺口的情況,轉出方需要提供短期墊付款項。在這種情況下,當且僅當轉出方有權全額收回該短期墊付款並按照市場利率就該墊款計收利息,方能視同滿足這一條件。在有轉出方短期墊付安排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如果轉出方收回該墊款的權利僅優先於次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但劣後於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或者轉出方不計收利息的,均不能滿足這一條件。

例如,在一項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按照交易協議規定,轉出方在設立結構化主體時需要向結構化主體提供現金或其他資產以建立流動性儲備,確保在收取基礎資產款項發生延誤時能夠向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持有者按協議規定付款,被動用的流動性儲備只能通過提留基礎資產後續產生的現金流量的方式收回。假設轉出方合併該結構化主體,在該種情況下,由於轉出方出資設立了流動性儲備(即提供了墊付款項),在發生收款延誤時,轉出方有義務向最終收款方支付尚未從基礎資產收取的款項,且如果出現基礎資產後續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的情況轉出方沒有收回權,導致該交易不滿足上述「轉出方只有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條件。類似地,如果資產證券化協議規定轉出方承擔或轉出方實際承擔了在需要時向結構化主體提供現金借款的確定承諾,且該借款只能通過提留基礎資產後續產生的現金流的方式收回,則該資產證券化交易也不滿足本條件。

如果結構化主體的流動性儲備不是由轉出方預提或承諾提供的,而是來自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或者由資產支持證券的第三方次級權益持有者提供,且轉出方不控制(即不需合併)該結構化主體,由於轉出方沒有向結構化主體(即轉入方)支付從被轉移金融資產取得的現金流量以外的其他現金流量,這種流動性儲備安排滿足本條件的情形。

(2)轉讓合同規定禁止企業(轉出方)出售或抵押該金融資產,但企業可以將其作為向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義務的保證。

企業不能出售該項金融資產,也不能以該項金融資產作為質押品對外進行擔保,意味着轉出方不再擁有出售或處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權利。但是,由於企業負有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該項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的義務,該項金融資產可以作為企業如期向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企業(轉出方)有義務將代表最終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現金流量及時劃轉給最終收款方,且無重大延誤。企業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是,如果企業在收款日和最終收款方要求的劃轉日之間的短暫結算期內將代為收取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並且按照合同約定將此類投資的收益支付給最終收款方,則視同滿足本條件。

這一條件不僅對轉出方在收款日至向最終收款方支付日的短暫結算期間內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再投資作出了限制,而且將轉出方為了最終收款人利益而進行的投資嚴格地限定為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在這種情況下,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中的定義,而且不允許轉出方在這些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中保留任何投資收益,所有的投資收益必須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例如,如果按照某過手安排,合同條款允許企業將代最終收款方收取的現金流量投資於不滿足現金和現金等價物定義的某些理財產品或貨幣市場基金等產品,則該過手安排不滿足本條件,進而不能按照金融資產轉移進行後續判斷和會計處理。此外,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根據合同條款,企業自代為收取現金流量之日起至最終劃轉給最終收款方的期間超過三個月,則視為有重大延誤,進而該過手安排不滿足本條件,因此不構成金融資產轉移。

(五)分析所轉移金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情況[編輯]

企業轉移收取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或者通過符合條件的過手安排方式轉移金融資產的,應根據本準則規定進一步對被轉移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和報酬轉移分析,以判斷是否應終止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

本準則規定,企業在判斷金融資產轉移是否導致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應當評估其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即比較其在轉移前後所承擔的、該金融資產未來淨現金流量金額及其時間分布變動的風險,並分別以下情形進行處理:

1.企業轉移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並將轉移中產生或保留的權利和義務單獨確認為資產或負債。

金融資產轉移後,企業承擔的金融資產未來淨現金流量現值變動的風險與轉移前金融資產未來淨現金流量現值變動的風險相比不再顯著的,表明該企業已經轉移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資產轉移後企業承擔的未來淨現金流量現值變動的風險占轉移前變動風險的比例,並不等同於企業保留的現金流量金額占全部現金流量的比例。例如,在一項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次級資產支持證券的份額占全部資產支持證券的5%,轉出方持有全部次級資產支持證券,這並不意味着轉出方僅保留金融資產5%的風險和報酬。實際上,次級資產支持證券向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提供了信用增級,而使得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在優先級和次級之間不再是完全成比例分配,因此,轉移後企業承擔的次級資產支持證券對應的未來淨現金流量現值變動的風險可能遠大於轉移前全部變動風險的5%。

關於這裡所指的「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企業應當根據金融資產的具體特徵作出判斷。需要考慮的風險類型通常包括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外匯風險、逾期未付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或報酬)、權益價格風險等。

在通常情況下,通過分析金融資產轉移協議中的條款,企業就可以比較容易地確定是否轉移或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而不需要通過計算確定。以下情形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

(1)企業無條件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出售金融資產時,如果根據與購買方之間的協議約定,在任何時候(包括所出售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逾期未收回時)購買方均不能夠向企業進行追償,企業也不承擔任何未來損失,此時,企業可以認定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例如,某銀行向某資產管理公司出售了一組貸款,雙方約定,在出售後銀行不再承擔該組貸款的任何風險,該組貸款發生的所有損失均由資產管理公司承擔,資產管理公司不能因該組已出售貸款的包括逾期未付在內的任何未來損失向銀行要求補償。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已經將該組貸款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可以終止確認該組貸款。

(2)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同時約定按回購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企業通過與購買方簽訂協議,按一定價格向購買方出售了一項金融資產,同時約定到期日企業再將該金融資產購回,回購價為到期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此時,該項金融資產如果發生公允價值變動,其公允價值變動由購買方承擔,因此可以認定企業已經轉移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同樣,企業在金融資產轉移以後只保留了優先按照回購日公允價值回購該金融資產的權利的,也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

(3)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同時與轉入方簽訂看跌或看漲期權合約,且該看跌或看漲期權為深度價外期權(即到期日之前不大可能變為價內期權),此時可以認定企業已經轉移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企業需要通過計算判斷是否轉移或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在計算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淨現值時,應考慮所有合理、可能的現金流量變動,採用適當的市場利率作為折現率,並採用概率加權平均方法。

2.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

本準則規定,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與企業轉移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判斷方法相似,企業在判斷是否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應當比較其在轉移前後面臨的該金融資產未來淨現金流量金額及其時間分布變動的風險。企業承擔的風險沒有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顯著改變的,表明企業仍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

以下情形通常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

(1)企業出售金融資產並與轉入方簽訂回購協議,協議規定企業將按照固定價格或是按照原售價加上合理的資金成本向轉入方回購原被轉移金融資產,或者與售出的金融資產相同或實質上相同的金融資產。例如,採用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等。

(2)企業融出證券或進行證券出借。例如,證券公司將自身持有的證券借給客戶,合同約定借出期限和出借費率,到期客戶需歸還相同數量的同種證券,並向證券公司支付出借費用。證券公司保留了融出證券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證券公司應當繼續確認融出的證券。

(3)企業出售金融資產並附有將市場風險敞口轉回給企業的總回報互換。在附總回報互換的金融資產出售中,企業出售了一項金融資產,並與轉入方達成一項總回報互換協議,如轉入方將該資產實際產生的現金流量支付給企業以換取固定付款額或浮動利率付款額,該項資產公允價值的所有增減變動由企業(轉出方)承擔,從而使企業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繼續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

(4)企業出售短期應收款項或信貸資產,並且全額補償轉入方可能因被轉移金融資產發生的信用損失。企業將短期應收款項或信貸資產整體出售,符合金融資產轉移的條件。但由於企業出售金融資產時做出承諾,當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將來發生信用損失時,由企業(出售方)進行全額補償。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應當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這種情形經常出現在資產證券化實務中。例如,企業通過持有次級權益或承諾對特定現金流量擔保,實現了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增級。如果通過這種信用增級,企業保留了被轉移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那麼企業就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5)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同時與轉入方簽訂看跌或看漲期權合約,且該看跌期權或看漲期權為一項價內期權。例如,企業出售某金融資產但同時持有深度價內的看漲期權(即到期日之前不大可能變為價外期權),或者企業出售金融資產而轉入方有權通過同時簽訂的深度價內看跌期權在以後將該金融資產回售給企業。在這兩種情況下,由於企業都保留了該項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因此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6)採用附追索權方式出售金融資產。企業出售金融資產時,如果根據與購買方之間的協議約定,在所出售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無法收回時,購買方能夠向企業進行追償,企業也應承擔未來損失。此時,可以認定企業保留了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3.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應當判斷其是否保留了對金融資產的控制,根據是否保留了控制分別進行處理。實務中,可通過分析金融資產轉移協議中的條款和現金流量分布實際情況(例如將超額服務費等納入考慮),計算確定金融資產轉移前後所承擔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變動情況,且實踐中存在多種可行的計算方法,以下舉例說明了兩種常用的方法。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用合適的計算方法並在附註中進行說明,計算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六)分析企業是否保留了控制[編輯]

若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按照本準則規定,應當判斷企業是否保留了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如果沒有保留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本準則此處所述的「控制」概念,與《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中的「控制」概念相比,在適用場景和判斷條件上都有所不同。《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中的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按照本準則規定,企業在判斷是否保留了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時,應當重點關注轉入方出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如果轉入方有實際能力單方面決定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相關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則表明企業作為轉出方未保留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在除此之外的其他情況下,則應視為企業保留了對金融資產的控制。

在判斷轉入方是否具有將轉入的金融資產不受額外條件限制地整體出售給與其不相關的第三方的實際能力時,應當關注轉入方實際上能夠採取的行動。即轉入方實際上能夠做什麼,而不是合同規定轉入方可以做什麼或不可以做什麼。企業在運用上述原則進行判斷時,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1.如果不存在被轉移資產的市場,則處置被轉移資產的合同權利幾乎沒有實際作用。

2.如果轉入方不能自由地處置被轉移金融資產,則處置該資產的能力幾乎沒有實際作用。這意味着轉入方處置被轉移資產的能力必須獨立於其他人的行為,是一種可單方面行動的能力,並且轉入方應當在沒有任何限制條件或約束(例如規定如何為被轉移資產提供服務或賦予轉入方回購該資產的選擇權)的情況下即能夠處置被轉移資產。

根據上述要求,在評估轉入方處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時,企業(轉出方)應當關注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市場。如果被轉移金融資產可以在活躍市場交易,通常表明轉入方有出售被轉移資產的實際能力,因為當轉入方需要將被轉移金融資產交還給企業時,它能夠在市場上回購該被轉移金融資產。例如,企業轉讓了一項上市公司股票,該轉讓附帶有允許企業在未來某個日期從轉入方回購該公司股票的期權。假設該股票存在活躍市場,則轉入方可以自行向第三方出售該股票,當企業行使期權時,轉入方可以方便地在市場上買回該股票履行義務。相應地,如果不存在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市場,即使合同約定轉入方有權處置被轉移金融資產,由於該處置權不具有實際作用,因此不能判斷為轉出方未保留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再如,一般認為,在我國現行法規環境下不良信貸資產轉入方可能沒有實際能力在市場上方便地處置被轉移不良信貸資產。

雖然轉入方不大可能出售被轉移資產並不意味着企業(轉出方)保留了對被轉移資產的控制,但是若在金融資產轉移時附有一項限制了轉入方處置該金融資產的看跌期權或者擔保,則意味着企業保留了對被轉移資產的控制。例如,企業轉移金融資產時附有一項深度價內看跌期權,這意味着該資產當前的市場價格顯著低於行權價,轉入方不可能放棄行權而以市場價格將資產出售給第三方。若轉入方以不低於行權價的價格將資產出售,則第三方將會要求轉入方簽發類似的看跌期權。

上述情況下,轉入方實際上無法在不附加類似看跌期權或其他限制性條款的情況下出售該金融資產,因此,企業保留了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且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在這種情況下確認的有關金融資產和有關負債反映了企業所承擔的被轉移金融資產價值變動風險或報酬的程度。導致轉出方對被轉移金融資產形成繼續涉入的常見方式有:具有追索權,享有繼續服務權,簽訂回購協議,簽發或持有期權或提供擔保等。

如果企業對金融資產的繼續涉入僅限於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例如,企業持有回購一部分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看漲期權,或者企業保留了某項剩餘權益但並未導致企業保留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且企業保留了控制權,則企業應當按照轉移日因繼續涉入而繼續確認部分和不再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在兩者之間分配金融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並按其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部分確認有關金融資產,並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按照上述流程,可將金融資產轉移時的終止確認情況總結為表6。

情形 結果
已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 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確認新資產/負債)
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 放棄了對金融資產的控制
未放棄對金融資產的控制 按照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和負債
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 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並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金融負債

企業認定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的,除非企業在新的交易中重新獲得被轉移金融資產,不應當在未來期間再次確認該金融資產。

在金融資產轉移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情況下,轉入方不應當將被轉移金融資產全部或部分確認為自身資產。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所支付的現金或其他對價,同時確認一項對轉出方的應收款項。企業(轉出方)同時擁有以固定金額重新控制整個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權利和義務的(如以固定金額回購被轉移金融資產),在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關於攤余成本計量規定的情況下,轉入方可以將該應收款項以攤余成本計量。

(七)流程圖[編輯]

上述金融資產終止確認判斷流程可總結為圖1:

        確定適用金融資產終止確認規定
的報告主體層面
           
步驟1  
                   
                           
  確定一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
的部分或整體是否延用終止確認原則
 
步驟2  
                           
                             
  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
同權利是否終止?
終止確認
該金融資產
步驟3  
       
       
  企業是否已轉移收取金融資
產現金流量的權利?
 
步驟4    
       
       
  企業是否承擔了將收取的現金流量
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並同時滿
足金融資產轉移的條件?
 
繼續確認
該金融資產
 
步驟5    
       
           
      企業是否已轉轉移了金融資產
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
終止確認被
轉移金融資產
步驟6  
       
         
  企業是否保留了了金融資產所
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
繼續確認被
轉移金融資產
步驟7  
       
         
  企業是否對被轉移金融資產保
留了控制?
終止確認被
轉移金融資產
步驟8  
       
       
  按企業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繼續
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
 
步驟9  
圖1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判斷流程

五、關於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編輯]

對於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應當按照被轉移的金融資產是金融資產的整體還是金融資產的一部分,分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會計處理:

(一)金融資產整體轉移的會計處理[編輯]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1.被轉移金融資產在終止確認日的賬面價值。

2.因轉移金融資產而收到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

當企業在轉移貸款及應收款項等金融資產時,有時會對被轉移的金融資產繼續提供管理服務。例如,商業銀行在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將信貸資產轉移給結構化的信託時,常常與對方簽訂服務合同,擔任貸款服務機構。作為貸款服務商,該商業銀行可能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並發生一定的成本。如果企業在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轉移中轉移了一項金融資產整體,但保留了向該金融資產提供收費服務的權利,則企業應當就該服務合同確認一項服務資產或一項服務負債。如果企業將收取的費用預計不能充分補償企業所提供的服務,則應當按公允價值確認該服務義務形成的一項服務負債。如果將收取的費用預計超過對服務的充分補償,則應當將該服務權利確認為一項服務資產,確認的金額應根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即將保留的服務資產視同繼續確認的部分,將該金融資產的原賬面價值按照轉移日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分配給繼續確認部分。

企業可能保留了收取被轉移資產部分利息的權利,作為對其提供服務的補償。企業在服務合同終止或轉移時所放棄的那部分利息,應分配計入服務資產或服務負債。企業未放棄的那部分利息相當於一項僅含利息的剝離應收款。例如,如果企業在服務合同終止或轉移時不放棄任何利息,那麼整個息差就是一項僅含利息的剝離應收款。當企業將應收款項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繼續確認部分之間進行分配時,應考慮上述服務資產的公允價值和僅含利息的剝離應收款的公允價值。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金融資產整體
轉移形成的損益
因轉移
收到的對價
所轉移金融
資產賬面價值
+/- 原直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
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或損失)
因轉移
收到的對價
因轉移交易
實際收到的價款
新獲得金融
資產的公允價值
因轉移獲得的
服務資產的公允價值
新承擔金融
負債的公允價值
因轉移承擔的
服務負債的公允價值

對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債務工具投資)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在計量該項轉移形成的損益時,應當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或損失轉出(注意不適用於根據該準則第十九條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

因金融資產轉移獲得了新金融資產或服務資產,或承擔了新金融負債或服務負債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公允價值確認該新金融資產或服務資產、金融負債或服務負債,並將該新金融資產和服務資產扣除新金融負債及服務負債後的淨額作為對價的組成部分。新獲得的金融資產或新承擔的金融負債,通常包括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擔保負債、遠期合同、互換等。

(二)金融資產部分轉移的會計處理[編輯]

本準則規定,企業轉移了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且該被轉移部分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轉移前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繼續確認部分(在此種情形下,所保留的服務資產應當視同繼續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之間,按照轉移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並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1.終止確認部分在終止確認日的賬面價值。

2.終止確認部分收到的對價(包括獲得的所有新資產減去承擔的所有新負債),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涉及部分轉移的金融資產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

企業在確定繼續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1)企業出售過與繼續確認部分類似的金融資產,或繼續確認部分存在其他市場交易的,近期實際交易價格可作為其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

(2)繼續確認部分沒有報價或近期沒有市場交易的,其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為轉移前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後的差額。在計量終止確認部分和繼續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時,除適用上述規定外,企業還應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規定。

六、關於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編輯]

企業保留了被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表明企業所轉移的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不應當將其從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轉出。此時,企業應當繼續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整體,因資產轉移而收到的對價,應當在收到時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需要注意的是,該金融負債與被轉移金融資產應當分別確認和計量,不得相互抵銷。在後續會計期間,企業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產生的收入或利得以及該金融負債產生的費用或損失。

七、關於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編輯]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且保留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繼續確認該被轉移金融資產,並相應確認相關負債。企業所確認的被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應當反映企業所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企業應當對因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形成的有關資產確認相關收益,對繼續涉入形成的有關負債確認相關費用。按繼續涉入程度繼續確認的被轉移金融資產應根據所轉移金融資產的原性質及其分類,繼續列報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貸款、應收款項等。相關負債應當根據被轉移的資產是按公允價值計量還是攤余成本計量予以計量,使得被轉移資產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1)被轉移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的,等於企業保留的權利和義務的攤余成本;

(2)被轉移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等於企業保留的權利和義務按獨立基礎計量的公允價值。如果所轉移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確認的相關負債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一)通過對被轉移金融資產提供擔保方式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編輯]

企業通過對被轉移金融資產提供擔保方式繼續涉入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擔保金額兩者之中的較低者,按繼續涉入的程度繼續確認被轉移資產,同時按照擔保金額和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之和確認相關負債。這裡的擔保金額,是指企業所收到的對價中,將可能被要求償還的最高金額。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通常是指提供擔保而收取的費用。

(二)因持有看漲期權或簽出看跌期權而繼續涉入以攤余成本計量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編輯]

企業因持有看漲期權或簽出看跌期權而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且該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的,應當按照其可能回購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的金額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在轉移日按照收到的對價確認相關負債。

後續期間,被轉移金融資產在期權到期日的攤余成本和相關負債初始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相關期權行權的,應當在行權時,將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如果轉出方向轉入方簽出一項看跌期權,其會計處理方法與上例類似。

(三)因持有看漲期權而繼續涉入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編輯]

企業因持有看漲期權而繼續涉入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繼續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被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下列規定計量相關負債:

1.該期權是價內或平價期權的,應當按照期權的行權價格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金額,計量相關負債。

2.該期權是價外期權的,應當按照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金額,計量相關負債。

(四)因簽出看跌期權而繼續涉入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編輯]

企業因簽出看跌期權而繼續涉入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期權行權價格兩者的較低者,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該期權的行權價格與時間價值之和,計量相關負債。也就是說,如果企業簽出的一項看跌期權使其不能終止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則企業仍應按繼續涉入的程度繼續確認該項資產。由於企業對被轉移金融資產公允價值高於期權行權價格的部分不擁有權利,因此,當該金融資產原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時,繼續確認該項資產的金額為其公允價值與期權行權價格之間的較低者。

(五)因同時持有看漲期權和簽出看跌期權而繼續涉入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編輯]

企業因同時持有看漲期權和簽出看跌期權(即上下限期權)而繼續涉入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繼續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被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下列規定計量相關負債:

1.該看漲期權是價內或平價期權的,應當按照看漲期權的行權價格和看跌期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看漲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金額,計量相關負債。

2.該看漲期權是價外期權的,應當按照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看跌期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看漲期權的時間價值後的金額,計量相關負債。

(六)對金融資產的繼續涉入僅限於金融資產一部分[編輯]

對金融資產的繼續涉入僅限於金融資產一部分的,企業應當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按照轉移日因繼續涉入而繼續確認部分和不再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在兩者之間分配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並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1.分配至不再確認部分的賬面金額(以轉移日為準);

2.不再確認部分所收到的對價。

如果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不再確認部分的金額對應的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八、關於金融資產轉移中向轉入方提供非現金擔保物的會計處理[編輯]

企業向金融資產轉入方提供了非現金擔保物(如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投資等)的,企業(轉出方)和轉入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轉入方按照合同或慣例有權出售該擔保物或將其再作為擔保物的,企業(轉出方)應當將該非現金擔保物在資產負債表中重新分類,並單獨列報。

2.轉入方已將該擔保物出售的,應確認出售擔保物收到的款項;同時轉入方應當就歸還擔保物義務,按照公允價值確認一項負債。

3.除企業(轉出方)因違約喪失贖回擔保物權利外,企業應當繼續將擔保物確認為一項資產;轉入方不得將該擔保物確認為資產。

4.企業(轉出方)因違約喪失贖回擔保物權利的,應當終止確認該擔保物;轉入方應當將該擔保物確認為一項資產,並以公允價值計量。若轉出方因違約喪失贖回擔保物權利前,轉入方已出售該擔保物,則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歸還擔保物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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