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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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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應用指南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6月30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公布 2014年修訂)
《職工薪酬準則》
應用指南 (2006年)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有效期:2014年至今

一、總體要求[編輯]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以下簡稱「本準則」)明確界定了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含義,規範了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以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發生的人工成本。

本準則規定,職工薪酬應當分類為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本準則的規定,根據職工薪酬的性質,對職工薪酬進行合理分類,作為職工薪酬會計處理的基礎。

對於短期薪酬,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企業存在帶薪缺勤的,應當將帶薪缺勤分類為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對於累積帶薪缺勤,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並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對於非累積帶薪缺勤,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長期帶薪缺勤則應當作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進行會計處理。

對於離職後福利,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將離職後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對於設定提存計劃,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根據設定提存計劃計算的應繳存金額確認為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對於設定受益計劃,企業應當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福利義務,並歸屬於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因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服務成本、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因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所產生的變動,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並且在後續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

對於辭退福利,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和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

對於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本準則規定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包括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和辭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職工薪酬,具體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或長期獎金計劃)等。企業對於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應當適用離職後福利中設定提存計劃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對於其他情形,應當適用設定受益計劃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但是重新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淨負債或者淨資產所產生的變動,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相關資產成本。

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註中分別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披露相關信息,並在有關財務報表內予以恰當列示。

二、關於適用範圍[編輯]

企業應當遵循本準則的要求對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等職工薪酬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對於企業年金基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對於企業向其職工發放的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屬於職工薪酬範疇,但其會計處理應當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相關規定。

三、關於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定義[編輯]

(一)職工的定義[編輯]

本準則所稱的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具體而言,本準則所稱的職工至少應當包括:

1.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按照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本準則中的職工首先應當包括這部分人員,即與企業訂立了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

2.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部分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董事、監事,或者董事會、監事會的,如所聘請的獨立董事、外部監事等,雖然沒有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屬於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屬於本準則所稱的職工。

3.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範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這些勞務用工人員屬於本準則所稱的職工。

(二)職工薪酬的定義[編輯]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係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

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瞻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職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1.短期薪酬[編輯]

短期薪酬,是指企業預期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後十二個月內將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除外。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屬於辭退福利的範疇。

短期薪酬主要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企業按照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等的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等。其中,

企業按照短期獎金計劃向職工發放的獎金屬於短期薪酬,按照長期獎金計劃向職工發放的獎金屬於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2)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向職工提供的生活困難補助、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防暑降溫費等職工福利支出。

(3)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存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準和比例計算,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了改善職工文化生活、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用於開展工會活動和職工教育及職業技能培訓等相關支出。

(6)短期帶薪缺勤,是指職工雖然缺勤但企業仍向其支付報酬的安排,包括年休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長期帶薪缺勤屬於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7)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於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長期利潤分享計劃屬於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8)其他短期薪酬,是指除上述薪酬以外的其他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的短期薪酬。

2.離職後福利[編輯]

離職後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屬於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的除外。

離職後福利計劃,是指企業與職工就離職後福利達成的協議,或者企業為向職工提供離職後福利制定的規章或辦法等。離職後福利計劃按照企業承擔的風險和義務情況,可以分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其中,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後,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後福利計劃。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後福利計劃。

3.辭退福利[編輯]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辭退福利主要包括:

(1)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論職工本人是否願意,企業決定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而給予的補償。

(2)在職工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前,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職工有權利選擇繼續在職或接受補償離職。

辭退福利通常採取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採取在職工不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後,將職工工資支付到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的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辭退福利的定義和包括的內容,區分辭退福利與正常退休的養老金。辭退福利是在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企業根據法律與職工本人或職工代表(如工會)簽訂的協議,或者基於商業慣例,承諾當其提前終止對職工的僱傭關係時支付的補償,引發補償的事項是辭退,因此,企業應當在辭退職工時進行辭退福利的確認和計量。職工在正常退休時獲得的養老金,是其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時,或者職工達到了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獲得的退休後生活補償金額,引發補償的事項是職工在職時提供的服務,而不是退休本身,因此,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進行養老金的確認和計量。另外,職工雖然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但未來不再為企業提供服務,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承諾提供實質上具有辭退福利性質的經濟補償的,如發生「內退」的情況,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應當比照辭退福利處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後,應當按照離職後福利處理。

4.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編輯]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四、關於短期薪酬的確認和計量[編輯]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計入資產成本的除外。

(一)一般短期薪酬的確認和計量[編輯]

企業發生的職工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短期薪酬,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情況和工資標準等計算應計入職工薪酬的工資總額,並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發放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並確認相關負債,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借記「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企業向職工提供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如企業以自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金額,並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以及相關稅費的處理,與企業正常商品銷售的會計處理相同。企業以外購的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的金額,並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二)短期帶薪缺勤的確認和計量[編輯]

帶薪缺勤應當根據其性質及其職工享有的權利,分為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兩類。企業應當對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分別進行會計處理。如果帶薪缺勤屬於長期帶薪缺勤的,企業應當作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處理。

1.累積帶薪缺勤及其會計處理[編輯]

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並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

有些累積帶薪缺勤在職工離開企業時,對於未行使的權利,職工有權獲得現金支付。職工在離開企業時能夠獲得現金支付的,企業應當確認企業必須支付的、職工全部累積未使用權利的金額。企業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因累積未使用權利而導致的預期支付的追加金額,作為累積帶薪缺勤費用進行預計。

2.非累積帶薪缺勤及其會計處理[編輯]

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並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我國企業職工休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期間的工資通常屬於非累積帶薪缺勤。由於職工提供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企業在職工未缺勤時不應當計提相關費用和負債。為此,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企業確認職工享有的與非累積帶薪缺勤權利相關的薪酬,視同職工出勤確認的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通常情況下,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已經包括在企業每期向職工發放的工資等薪酬中,因此,不必額外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三)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或獎金計劃)的確認和計量[編輯]

企業制訂有短期利潤分享計劃的,如當職工完成規定業績指標,或者在企業工作了特定期限後,能夠享有按照企業淨利潤的一定比例計算的薪酬,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有關會計處理。

本準則規定,短期利潤分享計劃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確認相關的應付職工薪酬,並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1.企業因過去事項導致現在具有支付職工薪酬的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2.因利潤分享計劃所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義務能夠可靠估計。

屬於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視為義務金額能夠可靠估計:

(1)在財務報告批准報出之前企業已確定應支付的薪酬金額。

(2)該利潤分享計劃的正式條款中包括確定薪酬金額的方式。

(3)過去的慣例為企業確定推定義務金額提供了明顯證據。

企業在計量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時,應當反映職工因離職而沒有得到利潤分享計劃支付的可能性。

如果企業預期在職工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後十二個月內,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該利潤分享計劃應當適用本準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

企業根據經營業績或職工貢獻等情況提取的獎金,屬於獎金計劃,應當比照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進行處理。

五、關於離職後福利的確認和計量[編輯]

離職後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後,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屬於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的除外。離職後福利包括退休福利(如養老金和一次性的退休支付)及其他離職後福利(如離職後人壽保險和離職後醫療保障)。企業向職工提供了離職後福利的,元論是否設立了單獨主體接受提存金並支付福利,均應當適用本準則的相關要求對離職後福利進行會計處理。

職工正常退休時獲得的養老金等離職後福利,是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或者職工達到了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獲得的離職後生活補償金額。企業給予補償的事項是職工在職時提供的服務而不是退休本身,因此,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對離職後福利進行確認和計量。

離職後福利計劃,是指企業與職工就離職後福利達成的協議,或者企業為向職工提供離職後福利制定的規章或辦法等。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風險和義務情況,將離職後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種類型。

(一)設定提存計劃的確認和計量[編輯]

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向單獨主體(如基金等)繳存固定費用後,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後福利計劃。

對於設定提存計劃,企業應當根據在資產負債表日為換取職工在會計期間提供的服務而應向單獨主體繳存的提存金,確認為職工薪酬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二)設定受益計劃的確認和計量[編輯]

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後福利計劃。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的區分,取決於離職後福利計劃的主要條款和條件所包含的經濟實質。

在設定提存計劃下,企業的義務以企業應向獨立主體繳存的提存金金額為限,職工未來所能取得的離職後福利金額取決於向獨立主體支付的提存金金額,以及提存金所產生的投資回報,從而精算風險和投資風險實質上要由職工來承擔。在設定受益計劃下,企業的義務是為現在及以前的職工提供約定的福利,並且精算風險和投資風險實質上由企業來承擔。

當企業負有下列義務時,該計劃就是一項設定受益計劃:

(1)計劃福利公式不僅僅與提存金金額相關,且要求企業在資產不足以滿足該公式的福利時提供進一步的提存金;或者

(2)通過計劃間接地或直接地對提存金的特定回報作出擔保。設定受益計劃可能是不注入資金的,或者可能全部或部分地由企業(有時由其職工)向獨立主體以繳納提存金形式注入資金,並由該獨立主體向職工支付福利。到期時已注資福利的支付不僅取決於獨立主體的財務狀況和投資業績,而且取決於企業補償獨立主體資產不足的意願和能力。企業實質上承擔着與計劃相關的精算風險和投資風險。因此,設定受益計劃所確認的費用並不一定是本期應付的提存金金額。企業存在一項或多項設定受益計劃的,對於每一項計劃應當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1.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編輯]

企業應當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採用無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設對有關人口統計變量和財務變量等作出估計,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並確定相關義務的歸屬期間。企業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期限和幣種相匹配的國債或活躍市場上的高質量公司債券的市場收益率確定折現率,將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予以折現,以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

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是指企業在不扣除任何計劃資產的情況下,為履行獲得當期和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產生的最終義務,所需支付的預期未來金額的現值。設定受益計劃的最終義務受到許多變量的影響,如職工離職率、死亡率、職工繳付的提存金等。企業在折現時,即使預期有部分義務在報告期間結束後的十二個月內結算,企業仍應對整項義務進行折現。企業應當就至報告期末的任何重大交易及環境的其他重大變化(包括市場價格和利率的變化)進行調整,在每年年末進行覆核。

企業應當通過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確定其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當期服務成本和過去服務成本。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職工每提供一個期間的服務,就會增加一個單位的福利權利,企業應當對每一單位的福利權利進行單獨計量,並將所有單位的福利權利累計形成最終義務。企業應當將福利歸屬於提供設定受益計劃的義務發生的期間。這一期間是指從職工提供服務以獲取企業在未來報告期間預計支付的設定受益計劃福利開始,至職工的繼續服務不會導致這一福利金額顯著增加之日為止。

企業在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當期服務成本以及過去服務成本時,應當根據計劃的福利公式將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福利義務歸屬於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並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當職工後續年度的服務將導致其享有的設定受益計劃福利水平顯著高於以前年度時,企業應當按照直線法將累計設定受益計劃義務分攤確認於職工提供服務而導致企業第一次產生設定受益計劃福利義務至職工提供服務不再導致該福利義務顯著增加的期間。在確定後續年度服務是否將導致職工享有的設定受益福利水平顯著高於以前年度時,不應考慮僅因未來工資水平提高而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義務顯著增加的情況。

精算假設,是指企業對影響離職後福利最終義務的各種變量的最佳估計。精算假設應當是客觀公正和相互可比的,無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設包括人口統計假設和財務假設。人口統計假設包括死亡率、職工的離職率、傷殘率、提前退休率等。財務假設包括折現率、福利水平和未來薪酬等。其中,折現率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期限和幣種相匹配的國債或活躍市場上的高質量公司債券的市場收益率確定。

經驗調整是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實際數與估計數之間的差異。在某些情況下,設定受益計劃對於未來福利水平調整未作出明確規定的,企業將有關福利水平的增加確認為精算假設與實際經驗的差異(產生精算利得或損失),還是計劃的修改(產生過去服務成本),需要運用職業判斷。

通常情況下,如果設定受益計劃未明確規定未來福利水平的調整,過去的調整也並不頻繁,同時如果精算假設中並無福利水平增長的假設,企業應將福利水平變化的影響歸屬於過去服務成本。

2.確定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編輯]

設定受益計劃存在資產的,企業應當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減去設定受益計劃資產公允價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餘確認為一項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

設定受益計劃存在盈餘的,企業應當以設定受益計劃的盈餘和資產上限兩項的孰低者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淨資產。其中,資產上限,是指企業可從設定受益計劃退款或減少未來向獨立主體繳存提存金而獲得的經濟利益的現值。

計劃資產包括長期職工福利基金持有的資產、符合條件的保險單等,但不包括企業應付但未付給獨立主體的提存金、由企業發行並由獨立主體持有的任何不可轉換的金融工具。

3.確定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編輯]

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在損益中確認的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包括服務成本、設定受益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其中,服務成本包括當期服務成本、過去服務成本和結算利得或損失。設定受益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包括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利息費用以及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除非其他相關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職工福利成本計入資產成本,企業應當將服務成本和設定受益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計入當期損益。

(1)當期服務成本。

當期服務成本,是指因職工當期提供服務所導致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額。

(2)過去服務成本。

過去服務成本,是指設定受益計劃修改所導致的與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當企業設立或取消一項設定受益計劃或是改變現有設定受益計劃下的應付福利時,設定受益計劃就發生了修改。過去服務成本可以是正的,如設立或改變設定受益計劃從而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增加,也可以是負的,如取消或改變設定受益計劃從而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減少。如果企業減少了設定受益計劃的應付福利,但同時增加了在該計劃下針對相同職工其他應付福利,企業應當將變動的淨額作為單項變動處理。過去服務成本不包括下列各項:

①以前假定的薪酬增長金額與實際發生金額之間的差額,對支付以前年度服務產生的福利義務的影響;

②企業對支付養老金增長金額具有推定義務的,對於可自行決定養老金增加金額的高估和低估;

③財務報表中己確認的精算利得或計劃資產回報導致的福利變化的估計;

④在沒有新的福利或福利未發生變化的情況下,職工達到既定要求之後導致既定福利(即並不取決於未來僱傭的福利)的增加。

(3)結算利得和損失。

企業應當在設定受益計劃結算時,確認一項結算利得或損失。設定受益計劃結算,是指企業為了消除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部分或所有未來義務進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據計劃條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設向職工支付福利。設定受益計劃結算利得或損失是下列兩項的差額:

①在結算日確定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

②結算價格,包括轉移的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和企業直接發生的與結算相關的支付。

(4)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

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是指設定受益淨負債或淨資產在職工提供服務期間由於時間變化而產生的變動,包括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利息費用以及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

企業應當通過將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乘以適當的折現率來確定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企業應當在會計期間開始時確定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和折現率,並考慮該期間由於福利提存和福利支付所導致的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的變動,但不應當考慮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在本會計期間的任何其他變動(例如精算利得和損失)。

企業應當通過將計劃資產公允價值乘以折現率來確定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作為計劃資產回報的組成部分。企業應當將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和計劃資產回報之間的差額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的重新計量中。

企業計算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時,應當考慮資產上限的影響。企業應當通過將資產上限的影響乘以折現率來確定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作為資產上限影響總變動的一部分。企業應當在會計期間開始時確定資產上限的影響和折現率。企業應當將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金額與資產上限影響總變動之間的差額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的重新計量中。

4.確定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編輯]

企業應當將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所產生的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並且在後續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但企業可以在權益範圍內轉移這些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

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所產生的變動包括下列部分:

(1)精算利得或損失,即由於精算假設和經驗調整導致之前所計量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企業未能預計的過高或過低的職工離職率、提前退休率、死亡率、過高或過低的薪酬、福利的增長以及折現率變化等因素,將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精算利得和損失。精算利得或損失不包括因設立、修改或結算設定受益計劃所導致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變動,或者設定受益計劃下應付福利的變動。這些變動產生了過去服務成本或結算利得或損失。

(2)計劃資產回報,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中的金額。計劃資產的回報,指計劃資產產生的利息、股利和其他收入,以及計劃資產已實現和未實現的利得或損失。

企業在確定計劃資產回報時,應當扣除管理該計劃資產的成本以及計劃本身的應付稅款,但計量設定受益義務時所採用的精算假設所包括的稅款除外。管理該計劃資產以外的其他管理費用不需從計劃資產回報中扣減。

(3)資產上限影響的變動,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中的金額。

六、關於辭退福利的確認和計量[編輯]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由於導致義務產生的事項是終止僱傭而不是為獲得職工的服務,企業應當將辭退福利作為單獨一類職工薪酬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在確定提供的經濟補償是否為辭退福利時,應當區分辭退福利和正常退休養老金。辭退福利是在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企業根據法律與職工本人或職工代表(如工會)簽訂的協議,或者基於商業慣例,承諾當其提前終止對職工的僱傭關係時支付的補償,引發補償的事項是辭退。

對於職工雖然沒有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但未來不再為企業提供服務,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企業承諾提供實質上具有辭退福利性質的經濟補償的,如發生「內退」的情況,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前應當比照辭退福利處理,在其正式退休日期之後,應當按照離職後福利處理。

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企業確認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並且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時,表明已經承擔了重組義務。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實施職工內部退休計劃的,企業應當比照辭退福利處理。在內退計劃符合本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時,企業應當按照內退計劃規定,將自職工停止提供服務日至正常退休日期間、企業擬支付的內退職工工資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確認為應付職工薪酬,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不能在職工內退後各期分期確認因支付內退職工工資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產生的義務。

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並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並具體考慮下列情況。

對於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企業應當根據計劃條款規定擬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確認職工薪酬負債。

對於自願接受裁減建議的辭退計劃,由於接受裁減的職工數量不確定,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規定,預計將會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根據預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確認職工薪酬負債。

對於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間期末後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辭退福利,企業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

對於辭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間期末後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辭退福利,企業應當適用本準則關於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相關規定,即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後的金額計量應計入當期損益的辭退福利金額。

七、關於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確認和計量[編輯]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和辭退福利以外的其他所有職工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包括長期帶薪缺勤、其他長期服務福利、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和長期獎金計劃等。

企業向職工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應當按照設定提存計劃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向職工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符合設定受益計劃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設定受益計劃的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淨負債或淨資產。在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確認為下列組成部分:

1.服務成本。

2.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淨負債或淨資產的利息淨額。

3.重新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淨負債或淨資產所產生的變動。

為了簡化相關會計處理,上述項目的總淨額應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長期殘疾福利水平取決於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的,企業應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計量時應當考慮長期殘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預期支付的期限;與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無關的,企業應當在導致職工長期殘疾的事件發生的當期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

八、關於職工薪酬的披露[編輯]

在資產負債表中,企業應當根據應支付的職工薪酬負債流動性,對職工薪酬負債按照流動和非流動進行分類列報。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中的設定提存計劃負債、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中的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負債、辭退福利中將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支付的部分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下「應付職工薪酬」項目中列示。辭退福利中將於資產負債表日起十二個月之後支付的部分、離職後福利中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中符合設定受益計劃條件的淨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非流動負債項下單獨列示。

對於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所產生的變動,企業如在權益範圍內轉移這些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應當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四)所有者權益內部結轉」項下「3.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和「4.其他」項目之間增設「4.結轉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或淨資產所產生的變動」項目(「其他」項目序號順延)加以列示。

(一)短期薪酬的披露[編輯]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短期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1.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2.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3.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4.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5.依據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提供的職工薪酬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6.其他短期薪酬。

具體披露格式如下表所示。涉及上述第4、第5項計算依據的,還需要額外披露。

短期薪酬項目 本期應付金額 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一、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職工福利費
三、社會保險費
其中:1.醫療保險費
   2.工傷保險費
   3.生育保險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六、短期帶薪缺勤
七、短期利潤分享計劃
八、其他短期薪酬
合計

(二)離職後福利的披露[編輯]
1.設定提存計劃的披露要求[編輯]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所設立或參與的設定提存計劃的性質、計算繳費金額的公式或依據、當期繳費金額以及期末應付未付金額。其中,設定提存計劃的當期繳費金額和期末應付未付金額的具體披露格式見下表。

設定提存計劃項目 當期繳費金額 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費
三、企業年金繳費
……
合計
2.設定受益計劃的披露要求[編輯]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設定受益計劃有關的下列信息:

(1)設定受益計劃的特徵及與之相關的風險。企業應當披露設定受益計劃的特徵,通常包括設定受益計劃所提供的福利的性質、企業在該計劃管理中的職責、國家對該類計劃的監管要求等。

企業應當披露設定受益計劃相關的風險,即設定受益計劃使企業面臨的風險,並重點關注企業特有或計劃特有的異常風險,以及重要風險的集中程度。例如,如果某企業的設定受益計劃資產主要投資於房地產,則該計劃可能導致企業面臨集中的房地產市場風險。企業如有對計劃的修改或結算的,還應當披露修改或結算計劃的有關情況。

(2)設定受益計劃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金額及其變動。企業應當披露設定受益淨負債(或淨資產)及其組成部分,以及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及其組成部分的期初餘額和期末餘額的調節情況。具體披露格式如下表所示。

企業不存在計劃資產的,無需披露下表中的「設定受益義務現值」欄和「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欄。

設定收益計劃義務現值 計劃資產公允價值 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
(淨資產)
本期金額 上期金額 本期金額 上期金額 本期金額 上期金額
一、期初餘額
二、計入當期損益的設定受益成本
  1.當期服務成本
  2.過去服務成本
  3.結算利得(損失以「-」表示)
  4.利息淨額
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設定受益成本
設定受益計劃淨負債(淨資產)的重新計算
  1.精算利得(損失以「-」表示)
  2.計劃資產回報(計入利息淨額的除外)
  3.資產上限影響的變動(計入利息淨額的除外)
四、其他變動
  1.結算時消除的負債
  2.已支付的福利
  ……
五、期末餘額

企業存在計劃資產的,應當按照計劃資產的性質和風險按類別披露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具體披露格式如下表所示。企業還應當說明各類計劃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開報價。

計劃資產的構成 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
期末餘額 期初餘額
1.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2.權益工具投資
  (1)……
  (2)……
  ……
3.債務工具投資
  (1)……
  (2)……
  ……
4.
合計

註:①按行業類型或公司規模或地域等分類;

  ②按債務工具發行人類型或信用評級或地域等分類。

(3)設定受益計劃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的影響。企業應當披露影響設定受益計劃未來繳存金額的有關籌資政策和計劃、下一會計年度預期將繳存的金額,並披露設定受益義務有關到期情況的信息,如設定受益義務的加權平均期間、對有關福利支付的到期日分析等。

(4)設定受益義務現值所依賴的重大精算假設及有關敏感性分析的結果。企業應當披露精算估計所採用的重大假設,具體披露格式如下表所示。

精算估計的重大假設 本期期末 上期期末
折現率
死亡率
預計平均壽命
薪酬的預期增長率
……

企業應當按照上表所列的重大精算假設,披露各項重大精算假設對設定受益義務的敏感性分析,並披露用於編制敏感性分析的方法和假設,以及有關方法的局限性。企業用於編制敏感性分析的方法和假設如發生了變動,企業還應當披露這一事實,並說明變動的理由。

(三)辭退福利的披露[編輯]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本年度因解除勞動關系所提供辭退福利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四)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披露[編輯]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性質、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九、關於銜接規定[編輯]

對於本準則施行日存在的離職後福利計劃、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但是,企業比較財務報表中披露的本準則施行之前的信息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調整。

參見[編輯]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規範性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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