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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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制定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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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三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三亞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12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三亞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2019年11月5日三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2019年12月11日三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9)第8號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挖掘和養護、道路保潔、綠化工程施工、礦產資源開採和加工等活動以及地面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源頭控制、綜合防治、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職責: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目標和年度計劃;

(二)建立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將揚塵污染防治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建立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行政、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五)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並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職責。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負責堆場、露天倉庫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拆除工程、道路挖掘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管養道路施工和港口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採和加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建設、維修和養護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宣傳教育。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自覺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揚塵污染。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施工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二)將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標文件;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建立揚塵控制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四)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工作,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二)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及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

(三)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施工現場,工程造價五千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揚塵在線監測設備,並與市揚塵污染監測系統聯網;

(四)在施工工地四周設置硬質封閉圍擋,並採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在城市建成區施工現場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監控車輛出場沖洗情況,視頻監控錄像存儲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六)在城市建成區以及通往機場的主幹道兩側各兩百米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混凝土總用量超過五百立方米或者一次性用量超過五十立方米的,應當使用商品混凝土;

(七)施工工地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式防塵網,在建築物、構築物上運送散裝物料應當採用密閉方式清運;

(八)施工現場鋪貼各類瓷磚、石板材等裝飾塊件的,不得採用乾式方法進行切割;

(九)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清運的,應當分類堆放並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十)城市建成區的施工現場內主要道路進出口應當依照相關規定鋪設混凝土路面;空置地面應當採取臨時綠化或者網、膜覆蓋等遮蓋措施;

(十一)施工現場應當設置灑水、噴淋等降塵設施,定時進行降塵處理;

(十二)氣象條件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情形時,應當停止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十三)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拆除施工應當全程採取濕法作業,抑制揚塵產生。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對爆破部位進行遮擋,鼓勵採用低塵爆破方法。

第十二條 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實施路面切割、破碎,使用風鑽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等作業時,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路面開挖後應當及時回填,已回填後的溝槽應當採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不能及時回填的路面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道路保潔應當達到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在乾燥等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應當增加城市建成區主要道路的灑水、噴霧次數;

(二)城市主幹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吸塵式等低塵作業方式清掃,其他道路應當逐步推廣;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採取灑水等有效的抑塵措施。

市場、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港口、機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參照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在道路上進行市政管道清污作業的,應當使用容器裝載污泥,並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完工後應當清洗作業現場,恢復路面整潔。

第十五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保持車身乾淨,不得帶泥上路;

(二)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三)裝卸物料應當採取密閉、噴淋或者遮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四)運輸的物料應當卸載在指定的場所。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單位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栽植,或者遷移綠化植被後在二十四小時內不能補植的,應當對種植土和樹穴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城市園林綠化單位在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和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於道牙三至五厘米。

第十七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不能開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採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建成區的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採取透水鋪裝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公共用地、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二)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的,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無法履行相關職責的,由所在地基層人民政府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閒置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基層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八條 堆場、露天倉庫、港口、收納場等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場所,以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

(二)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其他封閉倉儲設施,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

(三)生產用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採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四)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長期性的廢棄物堆,砌築圍牆或者在廢棄物堆表面、四周種植植物;

(六)在出口處設置運輸車輛沖洗保潔的場地和設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場所,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改造。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以及粘土開採和加工活動的區域。

從事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以及粘土開採和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實施分區作業,採用減塵工藝、技術和設備,採取灑水噴淋、運輸道路硬化等抑塵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對採礦、取土等活動造成破壞的土地,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劃,落實礦山生態恢復有關規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環境監測監控,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第二十一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聯動和共享機制。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建立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機制。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行政、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其他有關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將單位和個人揚塵污染防治的守法、違法信息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照有關規定對守信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獎勵,對失信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投訴。

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

舉報、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抑塵、除塵、防塵技術的研發應用;支持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運輸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礦產資源開採和加工企業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處理的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已經確定集中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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