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縣村寨消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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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縣村寨消防條例
制定機關: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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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三都水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三都水族自治縣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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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水族自治縣村寨消防條例

(2010年1月14日三都水族自治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0年3月31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農村村寨火災危害,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村寨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村寨消防工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村寨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村寨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和控告。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五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對在村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寨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等納入消防規劃;將村寨消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多渠道籌集村寨消防資金。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負責村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對各村寨建立消防組織、制定消防預案、建立消防檔案等進行指導,培訓消防人員,組織消防演練,檢查、更換消防器材,對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

第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對30棟以上木質結構房屋密集的自然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鄉村旅遊村寨的消防工作進行檢查,並在醒目位置設立防火標誌。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村寨消防工作。

(一)建設部門負責村寨消防設施的布局和建設;

(二)水利部門負責村寨消防引用水的布局與建設;

(三)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檢查村寨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四)供電部門負責村寨農戶用電線路和電力設施的安全檢查、維修、改造;

(五)新聞、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村寨消防宣傳教育;

(六)教育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第十條 在村寨消防工作中,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高群眾消防安全意識;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消防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建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開展滅火演練;

(五)重大節日期間、火災多發期,組織專項檢查和抽查;

(六)鼓勵村民參加人身、財產保險。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組在鄉鎮人民政府、自治縣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指導下,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一)組織村民對消防法律法規及有關消防知識進行學習宣傳,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制定村寨消防安全公約和消防應急預案;

(三)貫徹實施村寨消防規劃;

(四)建立志願消防隊;

(五)對村寨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六)組織村民撲救火災。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人數不少於10人,志願消防隊人數不少於50人。

村民委員會建立的志願消防隊人數不少於30人,村寨建立的志願消防隊人數不少於20人。

消防隊員變動時,應及時調整充實。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學習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常識;

(二)建立執勤戰備秩序;

(三)撲救火災;

(四)參加防火安全檢查;

(五)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消防器材;

(六)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對農戶用電線路安全進行檢查;

(七)引導村寨群眾安全燃放煙花炮竹。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業務培訓,並組織滅火演練。

毗鄰村寨可建立滅火聯動機制,每年開展一次以上聯合演練。

第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應當明確專人保管滅火器材設施,器材設施不足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配備和維修,確保有效。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村寨應當符合消防規劃和消防安全要求。

木質結構房屋密集的自然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旅遊村寨應當開闢防火線,劃分防火分區。每個防火分區應當控制在民房30棟以內,各分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12米。

新建村民住宅呈階梯布局的村寨,應當沿坡縱向開闢防火線。

提倡和鼓勵使用防火建築材料進行民房改造,提高房屋耐火等級。

第十七條 村寨實施引水工程時,應當同步建設消防供水設施;30棟以上集中房屋的,應當設置消防水池和消防栓,配備相應的消防水帶、水槍、水泵等滅火工具。

第十八條 村寨內的名勝古蹟、旅遊景區(點)的保護、開發、建設、改造和維修,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圈占、埋壓、損毀、拆除、占用消防器材、設施、遮擋、損壞防火標誌;不得擅自搭建侵占防火線間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的臨時建(構)築物。

第二十條 靠近山坡的建築物,應當設置防火線。村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應當與住房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一條 在村寨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

(二)違章使用電氣設備、燃氣用具;

(三)在有易燃易爆險情的場所使用明火。

第二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寨消防檔案,確定村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明確專人負責,並報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備案。

村寨消防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村寨基本情況;

(二)消防組織基本情況;

(三)村寨平面圖,道路交通、水源線路圖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

(四)滅火訓練、演練及消防器材、裝備、設施情況;

(五)消防違章行為和火災事故處理情況;

(六)消防工作部署、消防安全制度、消防檢查、抽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宣傳培訓;

(七)火、電、氣、油管理使用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自然村寨應當制定滅火預案。

滅火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鄉鎮、村寨基本情況;

(二)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搶險機動隊、醫療救治隊等組織情況;

(三)消防基礎設施設置、分布情況;

(四)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五)撲救火災、破拆房屋的措施、任務、分工和程序;

(六)通訊聯絡、安全救護等保障工作的程序和任務。

第二十四條 村寨火災的撲救貫徹立足自救、就近組織、統一指揮、鄰里配合、救人第一、確保重點、快速反應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村寨發生火災,本村寨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撲救,並及時上報火災情況;當地政府、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報警後,應當立即趕赴火災現場,組織救助遇險人員,撲滅火災。

第二十六條 毗鄰鄉鎮人民政府、村寨的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搶險機動隊、醫療救治隊接到火警求助或者發現火災時,應當立即組織人員趕赴火災現場,參加撲救。撲救火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由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組織撲救火災時,火災現場總指揮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為了防止火災蔓延,火災現場總指揮有權決定採取拆除毗鄰火災現場建(構)築物,劃定警戒範圍等緊急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在火災撲滅後,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應當保護現場,並配合公安消防機構查明火災原因。

第二十九條 對在撲救火災中受傷、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提倡和鼓勵社會給予資助。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或受其委託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或受其委託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應當強制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消防機構或受其委託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違法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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