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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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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若干規定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若干規定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上海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4月12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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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若干規定

(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是本行政區域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期一般不少於三天。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會期不少於一天。如有選舉事項,會期應當適當增加。

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主席團人數為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區、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區、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不擔任主席團成員的職務。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由九人至十一人組成。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超過七十名的,主席團人數不超過十三人。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的職務,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辭去主席團成員的職務。

主席團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第五條 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領導人民代表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決定會議日程;

(四)向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五)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六)提出選舉辦法草案,主持選舉;

(七)依法提出和確定本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等候選人;

(八)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九)決定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

(十)組織憲法宣誓儀式;

(十一)發布公告;

(十二)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團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閉會期間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主席團會議。會議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或者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並主持。

閉會期間的主席團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安排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評議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安排代表檢查本級人民政府執行憲法、法律、法規以及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三)安排代表對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開展視察,並根據參加視察的代表的要求,安排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

(四)根據代表要求,聯繫安排本級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持代表證就地視察;

(五)安排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活動;

(六)向本級有關機關送交執法檢查、視察和專題調研報告,並向代表反饋有關機關對報告中所提意見建議研究處理的情況;

(七)聽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眾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八)向本級有關機關和組織交辦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辦理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受理和公開辦理情況報告,並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九)安排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十)聽取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當選無效,並公布代表名單;

(十一)對本級預算、決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和調整方案等進行初步審查;

(十二)討論決定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有關事項;

(十三)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團討論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在閉會期間的工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七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由五人至九人組成,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從代表中提名,並提請大會通過,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審查以下內容:

(一)當選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代表的基本條件;

(二)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三)是否存在破壞選舉和其他當選無效的違法行為。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認真受理對當選代表的舉報,及時交有關方面依法調查處理;對被舉報的當選代表問題線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關方面繼續調查,可以延遲提出其當選有效或者當選無效的意見。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依法進行審查後,提出代表當選是否有效的意見,向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報告,確認代表的資格或者確定代表的當選無效,在每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前公布代表名單。

對補選產生的代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代表資格審查。對接受辭職、罷免等終止代表資格和暫停與恢復代表職務的情況向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報告。

第八條 每屆區、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對議案研究提出處理意見;設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審查委員會,對相關草案提出審查意見。屆中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各次會議的議案由法制委員會會同相關專門委員會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草案等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每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對議案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對預算草案提出審查意見。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預備會議通過。

第九條 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加強調查研究,為參加人民代表大會作準備。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日以前,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將會議的主要文件送交與會代表,並組織好代表會前活動。代表應當認真準備和出席會議,並圍繞議題審議發言。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應當提前請假。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各項報告、議案時,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會後認真研究、積極採納代表的意見建議,並及時向代表反饋。

第十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專職主任,並設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過一百萬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超過四十五人。其中,常務委員會專職委員比例應當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十一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也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大會閉會期間,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個別的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主任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各專門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交付,研究、審議有關議案,提出審議結果報告或者審議意見;

(二)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三)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開展監督工作;

(五)加強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為代表提出同本委員會工作有關的議案和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認真研究交由本委員會處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代表;根據常務委員會的要求,跟蹤督辦交由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專門委員會履行職責時,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

第十二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室等辦事機構和預算、人事代表等工作機構,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其他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員組成,組成人員一般由街道轄區內的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擔任。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任免。不是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應當列席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委託副主任列席。

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工作人員。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所需經費列入區級財政預算。

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聯繫本街道轄區內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做好代表履職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

(二)組織本轄區內的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繫社區和原選區選民活動,聽取、反映代表和人民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組織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並向選民公開代表的基本信息、聯繫方式和履職情況等;

(四)做好本街道轄區內的市、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職登記工作;

(五)根據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辦理交辦的監督、選舉、視察、調研等工作;

(六)辦理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街道人大工作委員會應當每年向所在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專職主席,工作需要的可以設一名專職副主席。副主席受主席委託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時候,履行主席的職責。不是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應當列席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委託副主席列席。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代表開展活動,處理主席團的日常工作,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

(二)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委託,聯繫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辦理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事項;

(三)組織進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或者罷免;

(四)組織代表參加履職學習;

(五)召集主席團會議,討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辦公室(代表聯絡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承辦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主席團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二)負責起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工作要點、總結、報告等材料,承辦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召開的各種會議,受理代表和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

(三)聯繫本鄉、鎮轄區內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做好代表開展視察、調研、執法檢查等活動的服務保障,做好代表履職情況登記工作;

(四)承辦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交辦的其他工作。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辦公室(代表聯絡室)主任人選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六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具體辦法,明確加強民主法治建設、區域發展總體規劃、城鎮建設、社會治理、教育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設項目等方面涉及的重大事項的範圍,建立相關運行機制和操作規範。

第十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布的決定、命令、規定、細則、辦法等規範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區、縣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會同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主要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地方性法規相牴觸;

(二)同本級或者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三)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

(四)違背法定程序;

(五)其他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規範性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經過審查,認為規範性文件存在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制定機關,並要求制定機關在指定期限內提出處理意見。制定機關在指定期限內對規範性文件仍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法的規範性文件。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參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制定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圍繞中心工作,每年選擇若干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有重點有計劃地加強監督。確定監督項目、開展監督工作時,應當認真聽取代表和人民群眾的意見,應當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中普遍關注的問題列為重點監督項目。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的有關規定,健全執法檢查、聽取討論專項工作報告、組織代表視察等工作機制,通過開展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本級行政、司法機關的監督。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安排代表通過聽取和討論政府工作情況匯報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對重點工作開展視察和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工作的監督。

第十九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區、縣人民政府代編的鄉、鎮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應當報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加強全口徑預算、決算審查和監督,可以組織或者安排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開展專題調查,將本級人民政府所有收支納入預算管理,推動政府及時公開預算、決算情況。對預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是否適當等進行重點審查。

第二十條 區、縣和鄉、鎮行政區域內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工作的推進情況、重要政策的調整情況、重要改革方案以及重大突發事件等有關情況,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向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報告並聽取意見,也可以根據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二十一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規範和完善人事選舉、任命和接受辭職、罷免等相關工作程序;保障代表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知情權,規範被選舉和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人選在會議投票表決前同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見面的程序;應當採取憲法宣誓、頒發任命書等形式,增強被選舉和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責任意識和公僕意識;加強對被選舉和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前審查和任後監督。

第二十二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常務委員會聯繫代表、各委員會聯繫代表、代表聯繫原選區選民和人民群眾制度。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建立、完善代表聯繫原選區選民和人民群眾制度。區、縣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等方式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通過落實代表接待日制度、開展主題活動、搭建代表履職服務平台等方式,暢通社情民意表達和反映渠道。

第二十三條 區、縣和鄉、鎮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及時向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並通過多種形式聽取代表對有關工作的意見建議。政府研究出台重大工程項目或者涉及民生的重大舉措前,應當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代表依法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應當及時進行聯繫和安排。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其委託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並及時向代表反饋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應當為代表了解社情民意、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幫助,為代表執行職務提供便利。

代表各項活動的必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9日通過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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