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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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管理暫行辦法(廢止)
制定機關: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 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1992年9月23日
廢止,業餘無線電台管理辦法
1992年9月23日國無管字第15號、體訓競一字第261號發布
2014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9號公布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個人業餘無線電台(以下簡稱個人業餘電台)的管理.使之更好地為發展科技、培養人才、豐富人民文化生活、擴大國際交往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業餘電台是指由業餘無線電愛好者個人設置,井由本人使用,進行自我訓練,互相通信和技術研究的無線電台。

第三條 凡設置、使用個人業餘電台,均須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設置個人業餘電台必須經相關的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准,領取電台執照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 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的指導下,依照本辦法負責個人業餘無線電台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設置個人業餘電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收信台十五歲以上),並為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會員。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業餘無線電台操作證書》(以下簡稱《操作證書》)。

(三)本人擁有符合《無線電發射的標識及必要帶寬的確定》(GB12046-89)、《無線電發射機雜散發射功率電平的限值和測量方法》(GB13421-92)和《發射機負率容限》(GB12572-90)等國家標準的無線電收發信設備(功率在10瓦以下且頻率在30兆赫以下者,在不影響其他業務通信的情況下,各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可酌情降低要求)。

(四)工作環境安全可靠,有必要的管理措施。

(五)熟悉並遵守國際、國內有關業餘電台管理方面的規定。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設立個人業餘電台:

(一)刑滿釋放不滿五年者。

(二)解除勞教不滿三年者.

(三)受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弔銷電台執照、查封或沒收設備處罰不滿三年者。

(四)受無線電運動協會弔銷《操作證書》處罰不滿兩年者。

(五)各級審核單位認為不適宜設台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設置個人業餘電台的申請、審批程序為:

(一)本人填寫《設置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申請表》,由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區街道委員會、鄉鎮政府)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簽署核實意見。

(二)將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的《設置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申請表》連同本人《操作證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運動協會審核井預先指定頻率、呼號,發信設備的頻率在30兆赫以下者,須再報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覆核。

(三)持經無線電運動協會審核同意的《設置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申請表》到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理設置和購買或自製業餘電台設備及其頻率和呼號的批准手續。

(四)憑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准購、准制證件到指定的銷售單位購買或自製、改裝設備。

(五)購買或自製的業餘電台設備,經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或由其授權的無線電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再到原批准部門辦理電台執照。

第九條 操作個人業餘電台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只准與業餘電台聯絡並使用明語通信。

(二)至少每十分鐘發出一次電台呼號。

(三)語言、態度文明禮貌,通信聯絡簡明扼要。

(四)不得作廣告娛樂之用,不得在機上調笑、嘻鬧。

(五)在電台執照和《操作證書》核准的項目範圍內進行操作。

(六)不准無《操作證書》的人員上機操作。

(七)不得阻礙他台通信。不得截聽和擴散其他電台的通信內容。

(八)每次聯絡必須如實填寫電台日記,並長期保存。

(九)承擔按國際慣例交換QSL卡片的義務.

(十)嚴禁從事商業或其它與贏利有關的活動。

(十一)嚴禁利用業餘電台進行政治、宗教活動。

(十二)嚴禁在業餘電台上議論個人隱私以及國家和單位的秘密。

第十條 個人業餘電台遇緊急救援和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時可以和非業餘電台進行聯絡,但事後應及時向當地無線電運動協會和當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一條《操作證書》共分四級,第四級證書只允許收聽,《操作證書》的等級標準和考核、發放辦法由國家體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個人業餘電台的呼號字頭,根據設台者《操作證書》的等級區分:一級為「BA」,二級為「BD」,三四級為「BG」。後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運動協會按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發布的《無線電台站呼號管理規定》規劃。

第十三條 個人業餘電台受各級無線電管理和會、體育運動委員會和無線電運動協會組成的糾察、監聽機構監督和檢查。凡有違反本辦法和各項無線電管理規定者,根據情節輕重,省以上無線電運動協會給予勸告、警告、罰款、停止操作或吊銷《操作證書》的處罰。省或國家無線電管理和會可給予吊銷電台執照、查封或沒收設備的處罰。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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