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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核實城市人口和糧食供應的緊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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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核實城市人口和糧食供應的緊急指示
1961年6月16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各中央局,各省、市、區黨委:

一、為了具體地貫徹執行《中央工作會議關於減少城鎮人口和壓縮城鎮糧食銷量的九條辦法》,中央決定從現在起到七月底,用一個半月的時間,對全國城鎮特別是一百八十三個大中城市的人口數和糧食供應數,進行一次徹底的普查核實工作。具體要求:(一)查實人口數,嚴格按照實有人數供應糧食,作到一人一份糧,人、糧相符,杜絕虛報人數、冒領糧食的現象;(二)查實糧食定量,嚴格按照每個人的勞動強度和年齡,確定糧食標準,杜絕輕勞動吃重勞動糧、低標準吃高標準糧的現象;(三)集體戶口(企業、事業、機關、學校)和散居戶口(一般居民)的人數和糧食供應數,都必須核實,但是應該以集體戶口為重點;(四)查實工業、飲食業用糧及各種補助糧的銷量,核實這些方面的用糧計劃,儘可能地節約糧食;(五)查清並堵塞糧食管理上的其他一些漏洞如貪污、盜竊、損耗等,全面地健全糧食管理制度。

二、在進行這項工作的時候,必須注意發動和依靠廣大的幹部和群眾。首先要向企業、事業以及機關的領導幹部講清形勢,交代政策,使他們充分認識目前核實人口和糧食供應的嚴重意義,用高度負責的態度來對待這件事情。其次,向職工群眾宣傳節約糧食的重要意義,發動他們揭發企業、事業、機關中虛報冒領、黑人黑戶和一切浪費糧食的現象,徹底查實人、糧。集體戶口單位的吃糧人的名冊和每人的定量,應該採取群眾討論、本單位領導上核定,最後經過管理戶口和糧食的部門核實批准。再次,通過居民組織和職工,向一般散居的群眾進行宣傳教育,調查居民中虛報大口、冒領糧食的行為和黑人黑戶。在向群眾進行宣傳的時候,應該注意內容和方式,避免在群眾中引起緊張和不安。各地黨委可視需要編寫簡明的宣傳要點。

三、對於在核實工作中查出的各種問題,要妥善地加以處理。除了對於有嚴重貪污、盜竊的分子應該加以法辦或者給以紀律處分以外,對於犯有輕微貪污和一般的虛報冒領錯誤的人,可給以批評,免於處分,但須說明下不為例,經這次核實後再發現有類似作弊行為的,應該從嚴處分。對於查出的黑人黑戶,要分別情況迅速處理,一般地都應該遣返農村或者原居住城鎮;某些確有充分理由需要在現住城市定居的,應該經過當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審查批准後,辦理定居的轉移戶口手續。查出的黑人黑戶在尚未處理以前,當地糧食部門應該繼續供應其必需的口糧。

四、全國城鎮的糧食供應工作,經過去年調整定量標準以後,某些弊病已經得到糾正;但是由於近幾個月來職工和城市人口流動較多,許多地方的糧食管理也不夠嚴格,因而目前虛報冒領、黑人黑戶還是不少的。只要做好了這次核實人、糧的工作,一定能夠節約一大批糧食。同時,核實人口對於當前壓縮城市人口的工作來說,也是一項必須首先做好的事情。因此,各級黨委對這次核實人、糧的工作,必須加強領導,切實抓緊辦好。

為了具體領導這一工作,中央已成立核實城市人口和糧食供應小組,由安子文、謝富治、馬文瑞、陳國棟、王思華五同志組成,安子文同志任組長,現已開始工作,並即將派工作組分赴各省、市、自治區協助這一工作。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也應該成立類似的工作機構和組織一批工作組下去,領導和推動各城鎮的核實工作。

各地黨委接此指示後,望即加以討論,迅速部署進行,部署和進行的情況,隨時報告中央。

中 央
一九六一年六月十六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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