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編輯出版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講話選編和研究著作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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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編輯出版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講話選編和研究著作有關規定的通知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辦公廳
1998年12月28日

  最近,有關部門陸續向中央報來要求編輯出版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的講話選編,編輯出版研究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思想、生平著作的請示。編輯出版這類選編和研究著作,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中共中央批轉中央宣傳部、中央文獻研究室〈關於毛、周、劉、朱和現任中央常委著作的出版、發表及審核辦法的請示報告〉的通知》(中發〔1982〕33號)等有關文件對此曾作過明確規定。這些規定仍然有效,必須繼續嚴格執行。為了確保編輯出版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講話選編、研究他們思想生平的著作的權威性、嚴肅性,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重申並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已收入中央文件、中辦文件和《中辦通報》的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未公開發表過的講話,需要公開發表的,須由中央辦公廳報中央批准。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自行發表。

  二、公開或內部出版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的講話選編、論述摘編、專題文集以及各種攝影畫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等,統一由中央文獻研究室或中央指定的其他單位負責編輯,經中央辦公廳報中央批准,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編輯。經批准出版的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的講話選編、論述摘編和專題文集,一律由人民出版社和中央文獻出版社按既定的分工範圍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三、研究現任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思想、生平的專著、文集,一般不出版;特殊情況需要出版的,由出版社按重大選題備案制度向新聞出版署申報;新聞出版署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後報中央批准,並指定有關出版社出版。

  四、為了使黨中央的精神能夠及時、準確、系統地傳達到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經中央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通訊》將於1999年1月創刊,系統刊載可供內部閱讀的中央文件、中辦文件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的講話。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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