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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整頓「以工代干」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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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
整頓「以工代干」問題的通知

中組發〔1983〕2號
勞人干〔1983〕7號

1983年2月12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
文件

  中央原則同意解決「以工代干」問題,對確有文化、技術、夠條件的「以工代干」人員,可以轉為幹部。這對於加強幹部隊伍管理,促進四化建設,都是十分重要的。

  六十年代以來,由於缺乏正常的吸收錄用幹部制度,廠礦企業因幹部不足,選調了一批工人從事幹部崗位的工作,未辦提干手續,從而出現了「以工代干」。後來,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缺乏幹部,也陸續採用了「以工代干」人員。「文化大革命」中,幹部管理混亂,「以工代干」人員越來越多。「以工代干」人員大部分年富力強,有的已擔任領導職務,有的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成了生產管理和黨政工作的骨幹;但也有一部分人不符合幹部條件,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大批「以工代干」人員的出現,給幹部管理工作帶來了不少問題。同時,他們長期「工不工」、「干不干」,影響了積極性的發揮,不利於四化建設。

  近幾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對解決「以工代干」問題作了許多調查研究工作,有的還進行了整頓試點,為解決這個問題創造了條件,積累了經驗。目前,各地區、各部門都在進行機構改革和企業整頓工作,要抓住這個有利時機,妥善解決好「以工代干」問題。

  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文化大革命」前脫產當幹部使用,現仍在幹部工作崗位上的;經縣以上黨委或政府正式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各種業務技術職稱暫行規定,取得業務技術職稱的「以工代干」人員,經有關部門考核審定,確實符合幹部條件的,承認為幹部,補辦幹部手續。

  二、一九七九年底以前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企業里的「以工代干」人員,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轉為幹部。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能按照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辦事。

  2.工作積極,熟悉業務,勝任本職工作。

  3.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一般在四十歲以下。

  5.具有高中或相當高中文化程度。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以及礦山、建築、農場、鹽業、森林採伐、野外作業等工作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文化程度可適當放寬。

  三、屬於轉干範圍的「以工代干」人員,經本單位群眾評議和組織、人事部門考核,確實具備轉干條件的,填寫《轉干審批表》,並經縣級或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審查後,報行署(市)或行署以上人事部門批准,辦理轉干手續。在有業務技術職稱崗位上的「以工代干」人員,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業、技術考試,取得業務技術職稱後,轉為幹部。實行主管部門和地方雙重領導,以主管部門為主的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單位的「以工代干」人員的轉干,由所在單位審查,報上級主管部門(相當行署、市級以上機關)批准。

  四、從工人中民主選舉出來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享受幹部待遇,不算「以工代干」,不辦理轉干手續,落選後回生產崗位當工人。在既可由幹部擔任,又可由工人擔任的崗位上工作的人員,不算作「以工代干」,不辦理轉干手續。

  五、「文化大革命」中造反起家的人,幫派思想嚴重的人,打砸搶分子,以及反對黨的路線的、在經濟上犯有嚴重錯誤的人,一律不能轉干。

  六、不能轉干的「以工代干」人員,原則上回原崗位;不能回原崗位的,可改做其他適當工作。年老體弱,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可以退休、退職。其中「文化大革命」前「以工代干」的人員,可按幹部退休、退職的有關規定辦理。

  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開的全國人事局長會議曾明確,今後一律不再搞「以工代干」,這個原則必須堅持。一九八0年一月以後的「以工代干」人員,不列入這次轉干範圍。其中優秀的、工作確實需要、本單位編制允許的,可按照勞動人事部《吸收錄用幹部問題的若干規定》辦理。

  八、本通知下達之前,各地區、各部門已經辦理「以工代干」人員轉干的,凡符合本通知規定的,予以承認;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要糾正過來。

  九、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結合機構改革和企業整頓,確定整頓「以工代干」人員的工作步驟和方法。要先行試點,取得經驗,逐步鋪開,不要一哄而起,不要搞一刀切。要爭取用一年時間完成這項任務。

  十、整頓「以工代干」人員的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深入調查研究,摸清情況。要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掌握好轉干條件,嚴格審批手續,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特別是對不能轉干的人,更要把工作做深做細。要防止和排除派性干擾,反對不正之風。對徇私舞弊的,要嚴肅批評,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通過拉關係、走後門等不正當手段轉干的,一律無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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