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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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關於印發《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

組廳字〔2003〕18號
2003年6月11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央組織部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辦公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政府財政廳(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老幹部局,國資委黨委:

  為做好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組織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落實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的意見>的通知》(中辦廳字 [2000]61號文件)中關於建立離休幹部離休費保障機制、醫藥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規定,我們制定了《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中央管理企業都要在今年建立起保障機制,並正常運轉。各地要按照中央有關文件要求,由組織部門牽頭,對建立「三個機制」工作進行自查。中央管理企業的自查工作由國資委牽頭。自查情況匯總後,請於2003年10月31日前分別報送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對各地區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工作情況進行抽查。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一日


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對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的總體要求

  1.省、市(地)、縣(市、區)黨委和政府各有一名領導分管「三個機制」工作,相關職能部門責任明確,各負其責。

  2.省、市(地)、縣(市、區)正式下發了文件,對「三個機制」作出明確規定。

  3.省、市(地)、縣(市、區)「三個機制」運轉正常,對離休幹部實行全員覆蓋,「兩費」不再發生新的拖欠。

  4.中央管理企業要有一名主要領導負責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離休幹部離休費按時發放。離休幹部醫藥費參加了當地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或採取了其他行之有效的保障方式給予保障。

  二、離休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納入同級財政安排。鄉級財政確有困難的,其離休幹部離休費要納入縣級財政安排。

  2.企業離休幹部離休費要確保按時社會化發放。

  3.凡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省(區、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業要全額納入離休費予以保障。

  三、醫藥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1.地方行政機關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藥費用切實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2.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實行醫藥費單獨統籌。

  3.鄉鎮離休幹部參加縣級醫藥費統籌,鄉級財政繳納統籌金確有困難的,縣級財政要幫助解決。

  4.離休幹部醫藥費統籌金標準;既要符合離休幹部的實際需要,又要考慮到當地的財政經濟狀況。

  5.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合理使用。

  四、財政支持機制的基本要求

  1.各級財政部門要把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藥費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2.省、市(地)級財政要對所屬困難地區離休幹部「兩費」的資金缺口給予財政支持,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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