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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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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9號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9號
2018年10月31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7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8〕12號)等規定,為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現就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響應期間,加強生豬運輸車輛監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生豬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採用專用機動車輛,車輛載重、空間等與所運輸的生豬大小、數量相適應;

(二)廂壁及底部耐腐蝕、防滲漏;

(三)具有防止動物糞便和墊料等滲漏、遺撒的設施,便於清洗、消毒;

(四)隨車配有簡易清洗、消毒設備;

(五)具有其他保障動物防疫的設施設備。

二、生豬運輸車輛應當在承運人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或工商營業執照;

(二)備案申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三)備案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

(四)備案車輛的車輛營運證。

三、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時,應當留存相關證件複印件,及時到現場檢查生豬運輸車輛,核實相關信息和車輛條件。生豬運輸車輛符合條件的,出具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並將有關信息錄入全國動物檢疫電子出證系統;不符合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生豬運輸車輛備案時,應當準確記錄生豬運輸車輛品牌、顏色、型號、牌照、車輛所有者、運載量等信息,並規範編號。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的樣式見附件。

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生豬的車輛,以及發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鄰省份內跨縣調運生豬的車輛,應當配備車輛定位跟蹤系統,相關信息記錄保存半年以上。

六、承運人通過公路運輸生豬的,應當使用已經備案的生豬運輸車輛,並嚴格按照動物檢疫證明載明的目的地、數量等內容承運生豬;未提供動物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七、承運人運輸生豬時,應當為生豬提供必要的飼餵飲水條件,通過隔離使生豬密度符合要求,每欄生豬的數量不能超過15頭,裝載密度不能超過265公斤/平方米。當運輸途經地溫度高於25℃或者低於5℃時,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避免生豬發生應激反應。停車期間應當觀察生豬健康狀況,必要時對通風和隔離進行適當調整。

八、承運人應當在裝載前和卸載後及時對運輸車輛進行清洗、消毒。詳細記錄檢疫證明號碼、生豬數量、運載時間、啟運地點、到達地點、運載路徑、車輛清洗、消毒以及運輸過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豬處置等情況。

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官方獸醫接到生豬產地檢疫申報後應當嚴格查驗運輸車輛備案情況,發現運輸車輛未備案的,應當責令改正,通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十、發現運輸車輛有未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承運未附有動物檢疫證明生豬,以及未按規定備案等情形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樣式)

農業農村部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79.ceb

附件: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表(樣式).doc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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