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345號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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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5)高行(知)終字第345號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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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唐納·川普,男,1946年6月14日出生,紐約市第五大道725號。

委託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趙雷,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法定代表人何訓班,主任。

委託代理人楊豐璟。

上訴人唐納·川普因商標申請駁回覆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609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5年1月7日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第5771154號「TRUMP」商標(即申請商標,見判決附圖)於2006年12月7日由唐納·川普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7類商業、住宅及飯店不動產的室內裝潢、修理等服務上。

第5743720號「TRUMP」商標(即引證商標,見判決附圖)於2006年11月24日由案外人董偉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37類建築施工監督等服務上。該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0年1月20日。

2009年11月30日,商標局作出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對申請商標在第37類「商業、住宅及飯店不動產空調設備的安裝與修理;商業、住宅及飯店不動產的室內裝潢修理;商業、住宅及飯店不動產供暖設備的安裝和修理;商業、住宅及飯店不動產電梯的安裝與修理」服務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並公告,對「提供商業、住宅及飯店不動產的建築信息;商業、住宅及飯店不動產的建築信息」服務予以駁回。唐納·川普不服該駁回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覆審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商評字(2014)第2758號關於第5771154號「TRUMP」商標駁回覆審決定(簡稱第2758號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在第2758號決定中認定:第5771154號「TRUMP」商標由「TRUMP」構成。申請商標與第5743720號「TRUMP」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方面相一致,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業、住宅及飯店不動產的建築;提供商業、住宅及飯店不動產的建築信息」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建築、工廠建設」等服務屬於類似服務,若兩商標並存於市場,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唐納·川普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亦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准註冊的當然依據。唐納·川普稱「引證商標所有人未經許可,將唐納·川普的姓名申請註冊為商標,損害了他人姓名權」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審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申請商標在覆審商品上予以駁回。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唐納·川普認可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屬於註冊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法院予以確認。引證商標目前仍為有效狀態,可以作為在先引證商標加以使用,故申請商標申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綜上,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第2758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4)第2758號「關於第5771154號『TRUMP』商標駁回覆審決定」。

唐納·川普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第2758號決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覆審決定。其上訴理由是:第一,申請商標具有極強的顯著性和極高的知名度,其申請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二,引證商標是對上訴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惡意搶註,引證商標目前正處於商標異議覆審過程中,其法律狀態並不穩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且有申請商標檔案、引證商標檔案、商標部分駁回通知書、商標覆審申請書、第2758號決定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證據充分且採信得當,故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至本案審理期間,第5743720號「TRUMP」商標,即引證商標仍為在先有效註冊商標,可以作為評判本案申請商標能否得以註冊的依據,故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申請商標是否與引證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方面相一致;且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於類似服務,若兩商標並存於市場,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的註冊不符合《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綜上,唐納·川普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人民幣一百元,均由唐納·川普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繼祥
審 判 員  劉曉軍
代理審判員  周 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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