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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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05號
2006年12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6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7年/第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 105 號

司法部關於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1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吳愛英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司法部關於修改《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 (2006年) 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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