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建交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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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建交協議
1992年1月20日於北京市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發展中國人民和白俄羅斯人民之間關係的願望,達成了以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二條

雙方同意,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八日維也納公約關於外交關係的規定將適用於中國和白俄羅斯之間的外交關係。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維也納公約關於領事關係的規定將適用於兩國之間的領事關係。

第三條

中國方面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方面堅決反對旨在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一國兩府」、或「台灣獨立」的任何企圖和行動。

白俄羅斯共和國支持中國的這一立場。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支持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旨在維護民族獨立、主權,通過談判和平解決民族區域問題和發展經濟所做的努力。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建立大使級外交關係。

第六條

兩國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慣例,互相為對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職務方面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七條

本協議一經簽訂即開始生效。

本協議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簽訂於北京,一式兩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字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田曾佩
(簽字)

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
代表
克拉夫琴科
(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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