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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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修正案(第一次)
制定機關: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88年4月12日於北京市
(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
發布於1988年4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七屆一次第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公告第八號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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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憲法第十一條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條 憲法第十條第四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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