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城市機動車駕駛員考試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根據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71號發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廢止

第一條 為保證機動車駕駛員具備應有的駕駛知識和技能,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實施。

第三條 考試科目的順序按照交通法規與相關知識(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簡稱科目二)、道路駕駛(簡稱科目三)依次進行, 前一科目合格後, 再進行後一科目的考試。

第四條 各科目考試內容。

科目一的內容為:現行道路交通治理法規和規章;異常天氣、複雜道路、危險情況時的安全駕駛知識, 簡單的傷員急救和危險物品運輸知識; 所考車輛的總體構造、主要裝置的作用, 車輛日常檢查、保養、使用知識, 常見故障的判定方法、緊急情況的處理知識。

科目二的內容為: 在設有障礙的場地駕駛車輛的能力。

科目三的內容為: 在實際道路上正確操縱駕駛機動車的能力; 遵守交通法規行駛的程度;駕駛姿勢及觀察、判定、預見能力及綜合控制車輛的能力。

第五條 考試應在車輛治理所設定的考試場或指定的道路、場所進行。並事先約定考試日期、時間。

第六條 關於考試車輛、場地、道路的規定。

(一)車輛:

1、大型客車, 車長8米以上, 軸距3.9米以上。

2、大型貨車, 車長6米以上, 軸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車, 車長3.3米以上, 軸距2.3米以上, 輪距1.3米以上。

4、二、三輪摩托車,至少有四個檔位。

5、拖拉機帶掛車。

6、其他考試用車, 由省級車輛治理所確定。

有自動變速裝置的車輛不得作為考試車輛; 考試車輛必須懸掛考試車標誌。

(二)場地:

1、場內地面平坦, 坡度小於1%,附着係數大於0.40;

2、樁位、標線正確。

(三)道路:

考試路段應有彎道、坡道、交叉路口及信號燈、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考試大型客車、大型貨車的間隔不少於5公里, 其它車輛的間隔不少於3公里。考試兩輪摩托車的, 可以在考試場道路上進行。

第七條 考試方法。

(一)科目一採用選擇、判定正誤的方法,考試時間為45分鐘。

(二)科目二採用被考人單獨駕駛的方法。

(三)科目三採用考試職員與被考人同乘考試車(兩輪車及無法同乘的車輛除外), 按照道路考試必考行為用減分法進行評判得分。被考人在道路考試時應持有相應的駕駛證件。

第八條 考試題目由車輛治理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出題。

(一)科目一的試卷題量為100題。

題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規的考題為70%;安全駕駛、傷員急救和危險物品運輸知識的題量為15%;車輛的構造、使用、日常檢查、保養知識,常見故障的判定方法等知識的考題為15%。

科目一考試題庫全國統一。

(二)科目二按所考車型選定樁考圖。

樁考圖全國統一。

(三)科目三由操縱駕駛機動車,遵守交通法規行駛,觀察、判定、預防、應變等綜合駕駛能力三項內容組成,按不同車型設定必須考核的項目,並設定分歧格、減20分、減10分、減5分的減分標準。

汽車、摩托車的考核項目和減分標準全國統一。

第九條 考試合格標準。

(一)科目一,得分數為總分數的90%以上。

(二)科目二,未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不按規定路線、順序行駛;

2、碰擦樁杆;

3、車身出線;

4、移庫不進;

5、中途停車兩次;

6、熄火;

7、腳觸地(兩輪車)。

(三)科目三100分為滿分。合格標準:大型客車90分以上,大型貨車80分以上,其他機動車70分以上。

第十條 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在學習駕駛證有效期內,可重新申請考試,重新考試的時間間隔不少於30天。

考試結果應當場公布,對科目二或三考試不合格的,應當指出不及格的原因。

第十一條 對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應當場停止該科目考試,並視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 從事考試工作的職員,必須具備考試員資格,持有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頒發的考試員證書。

第十三條 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5年發布的《城市機動車駕駛員考試暫行辦法》即行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