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各級行應負責監督禁止變相貨幣的發行使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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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級行應負責監督禁止變相貨幣的發行使用的指示
1955年1月7日
發布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各地合作社收購站廠礦等單位擅自發行使用各種變相貨幣情事,前中央財經委員會曾於1953年1月20日以(53)財經字231號通報禁止,並指示各大區省、市財委進行檢查處理,其後據中央最高人民檢查署來函及各地行報告反映,各地仍迭有發生。如去年冬收購中吉林、黑龍江、熱河、山東、河南等省又曾發現。遼寧省已發現5個縣17個基層社濫發白條,金額達56000萬元。福建連江六區嵐下供銷合作社以零票不敷使用為理由,自製竹製輔幣,面額分1000元、500元、200元、100元四種,可持向供銷社、小販、營業處、購貨或歸還信用社貸款,羅源四區和霞浦縣合作社收購生果時亦有開白條代替現金現象。

  查各地變相貨幣的流通行使,不僅違背人民幣統一發行政策,形成人民幣以外的多種多樣的貨幣在市面流通,且影響人民幣的信譽和市場的穩固,破壞國家按計劃組織調劑貨幣流通工作,而且發行變相貨幣也破壞了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貨幣管理制度,使發行單位能在國家或自有的原有貨幣資金之外虛增一套資金,破壞經濟核算制度,造成盲目經營,造成彼此拖欠。至於私商發行變相貨幣更為投機取巧破壞國家金融政策的非法行為。

  變相貨幣的發行使用,連年發生,雖經禁令未得肅清。其原因一方面是發行單位對發行使用變相貨幣對國家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圖一時經營便利,或圖以非法方式充裕其經營資金,致違犯國家法令。另一方面各地銀行檢查監督不夠,從而在客觀上助長了這種違法現象。為此,各行今後除進行必要的宣傳教育並在組織信貸結算現金業務工作上提高信貸現金工作的計劃性,保證國家收購計劃內的現金供應外,並應嚴格檢查檢舉類似情況的發生,凡屬有發行變相貨幣性質的憑證者,銀行有責監督其立即停止使用,督促限期收回,並轉請當地司法機關酌情處理,以維護國家貨幣的統一發行政策。

  茲將構成變相貨幣的條件及有關變相貨幣的處理意見列後:

  一、凡各單位簽發以貨幣單位標示面值的各種有價證券、憑證,並在市面流通轉讓者,皆構成變相貨幣。

  二、合作社收購站等單位,過去收購中,已發出的各種變相貨幣,如「內用現金券」、「代現券」、「花換貨券」、「內部定額轉賬收據」、「賒購收據」、「收購付款聯單通知」、「存條」、「欠條、「流通票據」等,應限期以人民幣兌回,在收兌時,應保證不使農民遭受損失。

  在農產品訂購、預購、賒購時,如需與農民訂立繳貨付款證件者,應採用正式文書契約形式並須規定不得貼現,不得流通轉讓等。

  三、國營廠礦、國家機關、團體等禁止以「代工券」、「代人民幣」、「儲蓄存單」、「賒貨憑單」、「購貨券」、「合作社代用券」、「食堂券」、實物兌換券」、「紅旗獎勵券」等有價憑證,代替人民幣發放工薪、獎金等。

  四、郵局簽發的「匯票」、人民銀行開發的「儲蓄存單」、「定期存款存單」等嚴禁流通轉讓,同一單位內部的「傳票」、「付款通知」等,不得對外流通。

  五、機關、團體、廠礦職工伙食單位使用之「飯票」、「食堂券」只限在本伙食單位使用,不得持向合作社等購買商品。各國營廠礦內部採用「車間核算票」、「內部成本計價憑證」者,須嚴格限於同一獨立會計單位內部使用,嚴禁對外授受,在發行「食堂券」或「車間核算票」等項內部憑證前,須將使用辦法報呈當地財經主管部門轉呈省、市財經主管部門批准。

  以上,希各級行研究遵行。此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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