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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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2號
——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4號)公布 根據2010年11月1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修訂)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不適用於註冊會計師接受專項委託,對被審計單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規進行單獨測試並出具報告的鑑證業務。

第三條 不同的法律法規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差異很大。被審計單位需要遵守的所有法律法規,構成註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需要考慮的法律法規框架。

某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財務報表有直接影響,決定財務報表中報告的金額和披露。而有些法律法規需要管理層遵守,或規定了允許被審計單位開展經營活動的條件,但不會對財務報表產生直接影響。某些被審計單位屬於高度管制的行業,如銀行或化工企業等。而有些被審計單位僅受到通常與經營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制約,如安全生產和公平就業等。

違反法律法規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面臨罰款、訴訟或其他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後果。

第四條 在治理層的監督下,保證被審計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經營活動(包括遵守那些決定財務報表中報告的金額和披露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是管理層的責任。

第五條 本準則旨在幫助註冊會計師識別由於違反法律法規導致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沒有責任防止被審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也不能期望其發現所有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有責任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由於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在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時,註冊會計師需要考慮適用於被審計單位的法律法規框架。由於審計的固有限制,即使註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恰當地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財務報表中的某些重大錯報未被發現的風險。

就法律法規而言,由於下列原因,審計的固有限制對註冊會計師發現重大錯報的能力的潛在影響會加大:

(一)許多法律法規主要與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相關,通常不影響財務報表,且不能被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所獲取;

(二)違反法律法規可能涉及故意隱瞞的行為,如共謀、偽造、故意漏記交易、管理層凌駕於控制之上或故意向註冊會計師提供虛假陳述;

(三)某行為是否構成違反法律法規,最終只能由法院認定。

通常情況下,違反法律法規與財務報表反映的交易和事項越不相關,就越難以被註冊會計師關注或識別。

第七條 本準則對註冊會計師的責任的界定,是根據被審計單位需要遵守的下列兩類不同的法律法規而作出的:

(一)通常對決定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金額和披露有直接影響的法律法規(如稅收和企業年金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對決定財務報表中的金額和披露沒有直接影響的其他法律法規,但遵守這些法律法規(如遵守經營許可條件、監管機構對償債能力的規定或環境保護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持續經營能力或避免大額罰款至關重要;違反這些法律法規,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第八條 針對本準則第七條提及的兩類不同的法律法規,本準則對註冊會計師的責任作出不同的規定。

針對本準則第七條第(一)項提及的法律法規,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就被審計單位遵守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針對本準則第七條第(二)項提及的法律法規,註冊會計師的責任僅限於實施特定的審計程序,以有助於識別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 為了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而實施的其他審計程序,可能使註冊會計師識別出或懷疑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本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對此保持警覺。

考慮到法律法規對被審計單位產生影響的範圍,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的規定,註冊會計師在整個審計過程中保持職業懷疑尤為重要。

第二章 定義[編輯]

第十條 本準則所稱違反法律法規,是指被審計單位有意或無意違背除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以外的現行法律法規的行為。例如,被審計單位進行的或以被審計單位名義進行的違反法律法規的交易,或者治理層、管理層或員工代表被審計單位進行的違反法律法規的交易。違反法律法規不包括由治理層、管理層或員工實施的、與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無關的不當個人行為。

第三章 目標[編輯]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針對通常對決定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金額和披露有直接影響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獲取被審計單位遵守這些規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針對其他法律法規,實施特定的審計程序,以有助於識別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違反這些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恰當應對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或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四章 要求[編輯]

第一節 註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遵守法律法規的考慮[編輯]

第十二條 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總體了解下列事項:

(一)適用於被審計單位及其所處行業或領域的法律法規框架;

(二)被審計單位如何遵守這些法律法規框架。

第十三條 針對通常對決定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金額和披露有直接影響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被審計單位遵守這些規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以有助於識別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

(一)向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詢問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守了這些法律法規;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與許可證頒發機構或監管機構的往來函件。

第十五條 在審計過程中實施的其他審計程序可能使註冊會計師識別出或懷疑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註冊會計師應當對此保持警覺。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提供書面聲明,以表明被審計單位已向註冊會計師披露了所有知悉的、且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當考慮其影響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或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十七條 在沒有識別出或不懷疑被審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除執行本準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所述的工作外,註冊會計師不必針對被審計單位遵守法律法規實施其他審計程序。

第二節 識別出或懷疑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時實施的審計程序[編輯]

第十八條 如果注意到與識別出的或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相關的信息,註冊會計師應當:

(一)了解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性質及其發生的環境;

(二)獲取進一步的信息,以評價對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十九條 如果懷疑被審計單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註冊會計師應當就此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進行討論。

如果管理層或治理層不能提供充分的信息,證明被審計單位遵守了法律法規,並且註冊會計師根據判斷認為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徵詢法律意見。

第二十條 如果針對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不能獲取充分的信息,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缺乏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對審計的其他方面可能產生的影響,包括對註冊會計師風險評估和被審計單位書面聲明可靠性的影響,並採取適當措施。

第三節 對識別出的或懷疑存在的[編輯]

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 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因而知悉註冊會計師已溝通的、涉及識別出的或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事項,註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審計過程中注意到的有關違反法律法規的事項,但不必溝通明顯不重要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如果根據判斷認為本準則第二十二條提及的需要溝通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是故意和重大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就此儘快向治理層通報。

第二十四條 如果懷疑違反法律法規行為涉及管理層或治理層,註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等更高層級的機構通報。

如果不存在更高層級的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認為被審計單位可能不會對通報作出反應,或者註冊會計師不能確定向誰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需要徵詢法律意見。

第二十五條 如果認為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對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且未能在財務報表中得到充分反映,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第二十六條 如果因管理層或治理層阻撓而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評價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根據審計範圍受到限制的程度,發表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第二十七條 如果由於審計範圍受到管理層或治理層以外的其他方面的限制而無法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評價這一情況對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如果識別出或懷疑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有責任向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相關機構或人員報告。

第四節 審計工作底稿[編輯]

第二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識別出的或懷疑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以及與管理層、治理層和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相關機構或人員(如可行)進行討論的結果。

第五章 附則[編輯]

第三十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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