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關於傳達石油工業部關於大慶石油會戰情況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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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關於傳達石油工業部關於大慶石油會戰情況的報告的通知
中發〔64〕78號
1964年2月5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秘密〕(彭真同志批。小平、富春、先念、一波、尙昆諸同志已閱。)

中央關於傳達
石油工業部關於大慶石油會戰
情況的報告的通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各黨組,解放軍總政治部:

石油工業部關於大慶石油會戰情況的報告很好。中央一級機關和北京市的幹部以及一些工廠企業的職工同志們聽了這個報告以後,反映很好、很強烈,極大地推動了各方面的工作。現在,中央決定在全國工交、財貿、文教系統和各級機關、團體、部隊中,普遍傳達這個報告,一直傳達到基層單位。

大慶油田的經驗雖然有其特殊性,但是具有普遍意義。他們貫徹執行了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綫,堅持政治掛帥,堅持群眾路綫,系統地學習和運用解放軍政治工作經驗,把政治思想、革命干勁和科學管理緊密結合起來,把工作做活了,把事情做活了。它是一個多快好省的典型。它的一些主要經驗,不僅在工業部門中適用,在交通、財貿、文教各部門,在黨、政、軍、群眾團體的各級機關中也都適用,或者可做參考。

為了便於組織傳達,除了發給你們若干份文件以外,幷且把這個報告製成了錄音。你們可以組織黨內外幹部先聽錄音,然後進行討論。也可以同時向一般工作人員和全體職工放錄音。具體辦法,請你們規定。

討論中各方面的反映,特別是工廠企業基層單位的反映,請你們最近卽選一些送中央。

中  央
一九六四年二月五日


(文件發至縣團、工礦企業和大專學校黨委,請不要翻印;錄音帶一省一套,用後退回,複製須經中央辦公廳同意。)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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