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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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經濟研究院設置條例
立法於民國70年1月23日(現行條文)
1981年1月23日
1981年2月2日
公布於民國70年2月2日
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833 號令
有效期:民國70年(1981年)2月4日至今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23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70 年 2 月 2 日公布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833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加強國內、國際及特定地區經濟之研究,特設中華經濟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法律)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創立基金之捐助)

  本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十億元,除由中央政府及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分年共捐助九億元外,其餘一億元由工商界捐助之。

第四條 (經費來源)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
  一、創立基金運用之孳息。
  二、政府之捐助。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第五條 (董事會)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五人聘任,餘選任。

第六條 (聘任董事及選任董事)

  聘任董事,由行政院院長就業務有關人員聘任之。
  選任董事,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經濟學者專家及工商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任滿或出缺時,由董事會選任之。

第七條 (常務董事、董事長之選任)

  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至七人,由董事互選之;置董事長一人,由常務董事互選之,任期與選任董事同,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 (院長、副院長)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由董事會聘任之。
  院長受董事會之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第九條 (預算、決算之編審)

  本院應於年度開始前擬定收支預算,年度終了後編具收支決算,均由董事會審查核定並報主管機關。
  行政院應將前項預算送立法院,決算送監察院。

第十條 (捐助章程)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訂定之。

第十一條 (解散)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之;解散後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施行日)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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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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