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建委、省文化局關於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蹟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的幾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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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轉省建委、省文化局關於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蹟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的幾點意見
雲政發〔1980〕208號
1980年10月3日
發布機關:雲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縣革命委員會(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廳、局、委、辦: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委、省文化局關於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蹟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的幾點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按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蹟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已刊登在國務院公報八〇年第六號,不再轉發)和本件一併認真研究貫徹執行。

古建築和文物古蹟是我國珍貴的文化遺產。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制止破壞,切實把這項工作抓起來,在經費、物資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做好古建築和文物古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雲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〇年十月三日


關於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蹟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的幾點意見

省人民政府:

《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蹟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國發〔1980〕120號)下達後,我們邀請有關單位,聯繫我省的實際作了認真研究。認為這個文件很重要,很及時。

文中反映的情況與問題,在我省也同樣嚴重存在。近十幾年來在林彪、「四人幫」極左路線的干擾下,我省的古建築和文物古蹟遭受破壞是嚴重的。一九六五年省人委公布的全省第一批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二十八項中,就有賓川雞足山金殿、麗江石牌坊和芒市風平緬寺與金寶塔等三項被徹底破壞,安寧法華寺石窟、昆明大理國經幢、麗江明代壁畫、昆明官渡金剛塔、建水雙龍橋、孟連宣撫司署、昆明黑龍潭王德三等三烈士墓等七項受到嚴重破壞。其它尚未列入全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和文物古蹟,破壞的情形就更為嚴重了,如昆明楊升庵祠,中甸歸化寺、保山臥佛寺、武定萬德彝文碑等已全部毀壞。這是不可彌補的重大損失,教訓十分沉痛。尤其嚴重的是,在粉碎「四人幫」近四年的今天,破壞古建築和文物古蹟的現象還未完全得到制止。如昆明大理國經幢是一項重要的石雕藝術珍品,被工廠占用已有數年,機器車間離石雕經幢僅咫尺之遠,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文物主管部門已多次交涉,至今未能解決。建水雙龍橋橋孔被工廠占用,橋旁生產大隊新建一座樓房,影響古橋安全,破壞了古橋風貌與環境氣氛,文物主管部門曾多次向縣委提出,至今也未能解決。建水孔廟是一組規模宏大的明、清古建築群,最近幾年被紅河州體委的大樓房占去一角,破壞了孔廟建築的整體性與環境氣氛。昆明官渡金剛塔塔基多年來一直淹埋在污泥濁水之中,官渡區供銷社的一家飲食店還在繼續向塔基傾倒廢水。昆明西寺塔的保護範圍被部隊、工廠占用。大理一塔寺部隊借用尚未歸還。上述這些問題均急需解決。

因此,除認真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蹟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針對當前存在問題提出的五點意見外,現結合我省的實際,提出以下幾點具體意見:

一、建議各地區行署,各州、市、縣人民政府(革委會)儘快組織力量,至遲在年底對本地區的古建築和文物古蹟遭受破壞和目前古建築使用的情況,以及尚能搶救保護的項目,作一次全面的調查,並提出處理的具體措施,將材料上報省文化局。

二、建議各州、市、縣人民政府(革委會)要儘快調整補充或正式公布州、市、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並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有專人管理、有保護範圍、有標誌說明、有科學的記錄檔案)工作。第一批全國和全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凡沒有正式劃定的,應儘快協助省文物部門正式劃定。

三、在各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隨意增添新建築物。在保護範圍的周圍修建新建築物,也必須事先與文物部門協商並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批准新建的建築物的形式、色調、高度和體量,一定要考慮與當地的古建築和文物古蹟的環境氣氛相協調。

四、對占用古建築和侵占文物古蹟的單位,要由文物(文化)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重新審定,區別情況,分別處理。經過重新審核可以繼續使用古建築的單位,要與文物(文化)部門簽定使用合同,嚴格遵守有關法令規定,負責保護文物的安全。一切有損古建築和文物古蹟安全和有礙開放遊覽的,都必須限期遷出,如昆明市的古幢與金剛塔,建水的雙龍橋等項。

五、全省各級人民政府(革委會)和有關部門應切實加強對古建築和文物古蹟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採取有力措施,制止破壞,並在經費、物資、設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以搶救保存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經費,按文物級別分別由國家和省、地、州、市、縣的地方經費開支。根據使用合同繼續使用古建築的單位,應承擔古建築的維修經費;開放遊覽的有關收入,可作為維修經費的補充。維修方案,一定要按有關規定報各級文物(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六、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協組織關心文物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建築專家,對各地的古建築和文物古蹟的保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區行署,各州、市、縣人民政府(革委會)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省基本建設委員會
省文化局
一九八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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