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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有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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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有關文件的通知
建法規〔2019〕3號
2019年3月18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有關文件的通知

建法規〔2019〕3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及有關部門,計劃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決定對部分文件予以修改,現通知如下:

一、修改《建築工程方案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市〔2008〕63號)

刪除第十八條中「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將加蓋單位公章的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函及招標文件,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修改《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市場監管工作的意見》(建市〔2011〕86號)

刪除「(八)推行合同備案制度。合同雙方要按照有關規定,將合同報項目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工程項目的規模標準、使用功能、結構形式、基礎處理等方面發生重大變更的,合同雙方要及時簽訂變更協議並報送原備案機關備案。在解決合同爭議時,應當以備案合同為依據」。

三、修改《[[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的通知]]》(建質〔2014〕153號)

(一)將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合稱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合稱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實施施工安全監督」。

(二)將第九條「(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並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修改為「(一)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

四、修改《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規程》(建質〔2014〕154號)

(一)將第四條「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交以下資料:(一)工程概況;(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一覽表;(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四)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五)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承諾書;(六)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體措施的資料。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後進行查驗,必要時進行現場踏勘,對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修改為「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將建設單位提交的保證安全施工具體措施的資料(包括工程項目及參建單位基本信息)委託監督機構進行查驗,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踏勘,對不符合施工許可條件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二)將第六條中「已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修改為「已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3月1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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