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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在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中開展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活動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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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在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中開展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活動的指導意見
建村〔2019〕19號
2019年2月22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

在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中開展

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活動的指導意見

建村〔2019〕19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順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的新期待,不斷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現就在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中開展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共同締造活動(以下簡稱「共同締造」活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共同締造」活動的重大意義

黨的十九大強調,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必須堅持人民主體地位,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把黨的群眾路線貫徹到治國理政全部活動之中,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作為奮鬥目標。隨着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轉化,人民群眾的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對美好人居環境的要求也日益增長。當前我國城鄉人居環境狀況很不平衡,一些地區環境髒亂差問題仍然比較突出,人民群眾對房前屋後的環境問題不太滿意,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要求還有差距。

近年來,福建、廣東、遼寧、湖北、青海等省的部分市(縣)陸續開展了「共同締造」活動,基本做法是以城鄉社區為基本單元,以改善群眾身邊、房前屋後人居環境的實事、小事為切入點,以建立和完善全覆蓋的社區基層黨組織為核心,以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協商共治」的城鄉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為路徑,發動群眾「共謀、共建、共管、共評、共享」,最大限度地激發了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改善了人居環境,凝聚了社區共識,塑造了共同精神,提升了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順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環境與幸福生活的嚮往,以更大的決心、更明確的目標、更有力的舉措補短板、強弱項,努力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新發展理念,以群眾身邊、房前屋後的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為切入點,廣泛深入開展「共同締造」活動,建設「整潔、舒適、安全、美麗」的城鄉人居環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使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具體、更加充實、更可持續。

(二)基本原則

——堅持社區為基礎。把城鄉社區作為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基本空間單元,着力完善社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打造宜居的社區空間環境,營造持久穩定的社區歸屬感、認同感,增強社區凝聚力。

——堅持群眾為主體。踐行「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注重發揮群眾的首創精神,尊重群眾意願,從群眾關心的事情做起,從讓群眾滿意的事情做起,激發群眾參與,凝聚群眾共識。

——堅持共建共治共享。通過決策共謀、發展共建、建設共管、效果共評、成果共享,推進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由政府為主向社會多方參與轉變,打造新時代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

(三)工作目標。到2020年,城鄉社區人居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增強。到2022年,基本實現城鄉社區人居環境「整潔、舒適、安全、美麗」目標,初步建立「共同締造」的長效機制。

三、在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中精心組織開展「共同締造」活動

(四)因地制宜確定實施載體。以城市社區和農村自然村為基本空間單元,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主體作用,根據不同類型社區人居環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因地制宜確定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的重點。在城市社區,可在正在開展的老舊小區改造、生活垃圾分類等工作的基礎上,解決改善小區綠化和道路環境、房前屋後環境整治、增加公共活動空間、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和增加停車設施、建築節能改造等問題。在農村自然村,可結合正在推進的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從危房改造、改水、改廚、改廁、改圈、美化村容村貌等房前屋後的實事、小事做起。

(五)決策共謀。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拓寬政府與社區居民交流的渠道,搭建社區居民溝通平台。通過座談走訪、入戶調研、工作坊等方式,了解居民需求,發動群眾廣泛參與。開展多種形式的基層協商,充分發揮社區居民的主體作用,共同確定社區需要解決的人居環境突出問題,共同研究解決方案,激發社區居民參與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工作的熱情,使社區居民從「要我干」轉變為「我要干」,使基層政府和相關部門從傳統的決策者、包辦者轉變為引導者、輔導者和激勵者。

(六)發展共建。充分激發社區居民的「主人翁」意識,發動社區居民積極投工投勞整治房前屋後的環境,主動參與老舊小區改造、生活垃圾分類、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及公共空間的建設和改造,主動配合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珍惜用心用力共建的勞動成果,持續保持社區美好環境。組織協調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工作,鼓勵黨政機關、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社區志願者隊伍、駐區企事業單位、專業社工機構提供人力、物力、智力和財力支持,大力推動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進社區,組織在職黨員開展共產黨員社區奉獻日、在職黨員義務服務周等活動,共同為人居環境建設貢獻力量。

(七)建設共管。鼓勵社區居民針對社區環境衛生、公共空間管理、停車管理、生活垃圾分類等內容,通過社區居(村)委會或居民自治組織,共同商議擬訂居民公約並監督執行,加強對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成果的管理。建立健全綠地認領、公共空間認領、公共設施等維護認領的「愛心積分機制」及志願者積分機制,以積分評比獎勵的形式,激勵社區居民、企業、社會組織積極參與人居環境建設成果的維護管理。

(八)效果共評。建立健全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項目及「共同締造」活動開展情況的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組織社區居民對活動實效進行評價和反饋,持續推動各項工作改進。組織評選「共同締造」典範社區、先進組織和先進個人,激發各方參與「共同締造」活動的積極性。建立「以獎代補」機制,對社區居民與社區組織參與面廣、效果好的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項目,通過獎勵的形式予以補貼,推動「共同締造」活動不斷向縱深發展。

(九)成果共享。通過發動群眾共謀共建共管共評,實現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工作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享有,建設「整潔、舒適、安全、美麗」的社區環境,形成和睦的鄰里關係和融洽的社區氛圍,積極塑造「勤勉自律、互信互助、開放包容、共建共享」的共同精神,讓社區居民有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四、加強組織協調,確保「共同締造」活動取得實效

(十)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同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成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參與的「共同締造」活動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指導行政區域內市(縣、區)建立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積極參與的「共同締造」活動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每年3月底前,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年度工作計劃報我部備案。

(十一)形成部門合力。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組織、民政、財政等部門的溝通,積極爭取支持,切實把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領導作用落實到城鄉社區,將政府的公共服務、社會管理資源和平台下沉到城鄉社區,使黨和政府工作落到基層、深入群眾,同時加強與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的合作,形成開展「共同締造」活動的合力,共同構建「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協商共治」的城鄉治理體系。

(十二)開展試點示範。從2019年3月起,各省(區、市)在行政區域內每個地級及以上城市選擇3-5個不同類型的城鄉社區開展「共同締造」活動試點,因地制宜確定城鄉人居環境建設和整治的具體切入點,探索創新理念思路、體制機制和方式方法。2020年,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推廣、系統推進「共同締造」活動,不斷完善體制機制,探索建立長效機制。

(十三)加大培訓力度。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及城鄉社區黨員幹部的培訓,幫助他們儘快掌握、靈活運用「共同締造」的理念和方法,着力在城鄉社區黨員、鄉賢、致富能手、老工人、老教師、老模範、老幹部等群體中發掘和培養一批「共同締造」工作骨幹,努力打造一支素質高、能力強、多元化的工作隊伍。

(十四)做好宣傳引導。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大對「共同締造」活動的宣傳力度,及時發現、總結和宣傳「共同締造」活動中湧現出來的鮮活經驗以及社區黨組織、黨員幹部和帶頭人的典型,讓「共同締造」的理念思路深入人心,形成全民關心、支持和參與活動的氛圍。

(十五)強化督促指導。各省(區、市)「共同締造」活動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市(縣、區)活動開展情況的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我部將以活動覆蓋面、各方參與度、群眾滿意度等為重點,對各省(區、市)「共同締造」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評估評價,並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2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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