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歷史建築保護與利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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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歷史建築保護與利用工作的通知
建規〔2017〕212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9月20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海南省規劃委員會,直轄市規劃局(規劃國土委、規劃國土局),新疆建設兵團建設局: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重視歷史建築保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保護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延續城市歷史文脈,保留中華文化基因。要保護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遺產,包括文物古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工業遺產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既要保護古代建築,也要保護近代建築,既要保護單體建築,也要保護街巷街區、城鎮格局。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做好歷史建築的保護和利用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保護歷史建築的重要意義

歷史建築是指經城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構築物,是城市發展演變歷程中留存下來的重要歷史載體。加強歷史建築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有利於展示城市歷史風貌,留住城市的建築風格和文化特色,是踐行新發展理念、樹立文化自信的一項重要工作。

二、加強歷史建築的保護與利用

(一)做好歷史建築的確定、掛牌和建檔。各地要加快推進歷史建築的普查確定工作,摸清家底,多保多留不同時期和不同類型的歷史建築。要注重改革開放前城市近現代建築遺產的保護,做到應保盡保。建立歷史建築保護清單和歷史建築檔案,對歷史建築予以掛牌保護。

(二)最大限度發揮歷史建築使用價值。支持和鼓勵歷史建築的合理利用。要採取區別於文物建築的保護方式,在保持歷史建築的外觀、風貌等特徵基礎上,合理利用,豐富業態,活化功能,實現保護與利用的統一,充分發揮歷史建築的文化展示和文化傳承價值。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歷史建築的保護和利用。鼓勵各地開展歷史建築保護利用試點工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同時探索建立歷史建築保護和利用的規劃標準規範和管理體制機制。

(三)不拆除和破壞歷史建築。各地應加強對歷史建築的嚴格保護,嚴禁隨意拆除和破壞已確定為歷史建築的老房子、近現代建築和工業遺產,不拆真遺存,不建假古董。

(四)不在歷史建築集中成片地區建高層建築。在歷史文化街區以及其他歷史建築集中成片地區,禁止在對其歷史風貌產生影響的範圍內建設高層建築和大洋怪的建築。新建建築應與歷史建築及其歷史環境相協調,保護好歷史建築周邊地區的歷史肌理、歷史風貌,嚴格按照保護規劃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2017年底前將本通知落實情況報我部,我部將適時組織督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9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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