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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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2年6月21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胡可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正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部分較大的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以及部分基層立法聯繫點、全國人大代表、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協會、企業、專家學者對修正草案的意見;並就修正草案的有關問題同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5月17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正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同時書面徵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意見。6月14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進一步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修改反壟斷法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經過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根據有關部門意見,增加反壟斷工作堅持黨的領導的規定。

二、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單位、專家學者建議,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規則,完善修正草案的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將修正草案第三條第二款單獨作為一條,修改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排除、限制競爭。二是將修正草案第九條修改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建議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律明示以外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等進行認定;也有的意見提出,壟斷案件的處理,政策性較強,對經濟生活影響較大,由人民法院對法律明示以外的壟斷行為進行認定是否合適,建議慎重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後認為:人民法院審理壟斷案件,在作出判決時需要對是否構成壟斷行為依法作出判斷,這其中包括對法律明示以外的壟斷行為作出最終判斷。考慮到這一問題實踐探索不足,各方分歧較大,法律可只作原則規定,由有關方面通過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在實踐中進一步研究探索、凝聚共識。據此,建議將修正草案第三條中的「加強反壟斷執法」修改為「加強反壟斷執法司法」,並增加「依法公正高效審理壟斷案件,健全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的規定。

四、修正草案第八條對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作了規定,明確對於市場份額低於一定標準的經營者,不適用本法有關禁止壟斷協議的規定。有的地方、部門、單位和專家學者建議對引入安全港規則再作斟酌;有的建議明確,對於嚴重限制競爭的橫向壟斷協議,不適用安全港規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安全港規則限定適用於縱向壟斷協議,明確:對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並符合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不予禁止」。

五、有的部門、單位和專家學者建議,對修正草案第十條關於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進一步予以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經營者集中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未依照規定進行申報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六、修正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加強民生、金融、科技、媒體等領域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有的地方、部門建議增加列舉重點審查領域;有的常委委員和單位、專家學者提出,經營者集中審查的重點領域將隨着形勢變化不斷調整,法律只作原則要求,為實踐留出空間,更為積極穩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對涉及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的經營者集中的審查,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

七、修正草案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等「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進行約談,要求其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有的地方、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本條規定的約談整改,實質上應屬於行政措施而不是行政處罰,對象應是「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建議修改相關表述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經營者、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

八、修正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違法所得難以準確計算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違法所得作為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的考慮因素。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專家學者提出,違法所得的計算問題比較複雜,建議法律中不作規定,相關問題可由執法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在實踐中具體把握。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這一規定。

九、現行反壟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除涉及經營者集中的相關決定外,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修正草案刪去了上述規定。有的單位建議恢復現行相關規定,以明確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此外,還對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5月27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企業、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律師、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和法院等,就修正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總的評價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等決策部署,對現行反壟斷法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相關制度設計,主要制度規範是可行的;修正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已經比較成熟。現在出台修改後的反壟斷法,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規則,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對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與會人員還對修正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有的意見已經採納。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決定(草案),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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