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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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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監察官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就草案的修改完善與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有關部門反覆溝通協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7月13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8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為了推進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建設,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增加提高監察官專業能力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規定修改為監察官應當「熟悉法律、法規、政策,具有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同時把「提高監察官的專業能力」作為國家加強監察學科建設的重要內容。

二、有的部門、社會公眾提出,公務員法對於公務員的錄用、交流(包括調任、轉任)等有明確規定,對擬進入公務員隊伍的監察官的錄用、選拔,均應依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修改為:「初任監察官採用考試、考核的辦法,從符合監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選用」;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錄用監察官,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在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明確「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選用。

三、有的地方、專家學者建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監察官權利的行為,監察官均有權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及時告知調查處理結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六十四條修改為:「對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監察官權利的行為,監察官有權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本人。」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26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專家學者和北京市、區兩級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草案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加強對監察官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監察官依法履行職責,維護監察官合法權益,有利於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監察官隊伍。草案已經比較全面、成熟,其主要制度規範是可行的,現在出台是必要的、適時的。同時,有的與會人員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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