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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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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6月10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2021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草案)》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6月8日上午對關於修改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6月9日上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社會建設委員會、司法部、應急管理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平台經濟生產經營單位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該重點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平台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刑法修正案(十一)針對生產安全事故頻發增加規定了危險作業罪,建議安全生產法在監督管理上與刑法的相關規定做好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生產經營單位有以上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三、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近年來有關部門拓展完善網絡舉報途徑,取得了良好社會效果,建議在法律中體現相關經驗和做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等網絡舉報平台。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本決定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1年9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改決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改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6月1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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