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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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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007年12月)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註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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