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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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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1983年9月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8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 (1983年)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第一款「對新辦的合營企業,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徵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修改為「合營企業的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二、第八條「合營企業所得稅,按年計征,分季預繳。每季在季度終了後十五天內預繳,每年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其中「每年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修改為「每年在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

  三、第九條「合營企業應當在每次預繳所得稅的期限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報送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其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修改為「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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