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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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2012年)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條修改為:「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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