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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期限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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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期限的決定
2017年4月27日
(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研究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中的有關問題,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限延長一年。延長期滿,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就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對實踐證明可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會同有關方面提出修改相關法律的意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本決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本模板所指的決定包括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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